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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4:3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府前廣場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倡導正當活動,促進社會和諧,發揮本府府前廣場(以下簡稱府前廣場)高度使用功能並達到場地有效管理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管理單位為本府行政處。
 

三、本府各單位及各機關、學校、公私立團體或個人籌辦活動或集會使用府前廣場者,應於使用七日前先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及場地使用切結書(如附件二),向本府
  行政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並檢附保險契約副本,始得借用,但如有緊急情況,得臨時申請借用,請併同申請書、場地使用切結書及保險契約副本,於活動三日前,
  向本府行政處提出申請。
 

四、申請人依前點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時,其最低保險金額,每人身體傷亡為新臺幣一百萬元,每一意外事故傷亡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如參與活動人數超過一千人時,
  每一意外事故傷亡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萬元。保險期間應自進行會場佈置工作時起,至活動結束場地回復原狀時止。
  申請人應將前項保險契約之副本,於活動三日前送本府備查。
 

五、府前廣場場地開放使用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晚間二十二時,但有特殊情形經本府同意者,得延長之。
 

六、申請使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應即停止其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
(二)內容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
(三)婚喪喜宴、宗教佈道或法會儀式。
(四)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地轉借他人使用。
(五)申請人曾有毀損府前廣場設施,或嚴重影響本府員工辦公及民眾洽公。
(六)從事私人團體或個人牟利活動缺乏社教意義。
(七)活動時間違反第五點之規定。
(八)其他經本府認定不宜使用。
 

七、府前廣場申請使用對象及使用順序如下,同一順序同時有二以上申請者,則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二)各級政府機關、學校。
 (三)本府委託或補助並指定在府前廣場辦理之活動。
 (四)經登記或立案核准之機構、法人、團體。
 

八、府前廣場以辦理有關政令宣導、公益、文化、社教等活動為限。但為促進經濟、文化產業、具公益性及配合本府活動贊助廠商之營利行為,不在此限。
 

九、申請使用者如需張掛宣傳標語(幟)或海報,應在本府同意之地點設置,否則逕行拆除;若需搭設舞台或帳蓬等臨時建築物,經管理單位同意使用後,
  應依「澎湖縣辦理各項活動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之規定取得建管單位同意後辦理,並於活動三日前將許可文件影本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
  送交管理單位,否則不予核准。
 

十、需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活動,於管理單位同意使用後,應依集會遊行法等相關規定向轄區警察分局申請許可,並於活動三日前將許可文件影本送交管理單位,否則不予核准。
 

十一、使用府前廣場應注意下列事項,必要時,本府得立即停止該使用行為:
(一)活動所需之電源、音響及相關輔助設施,均由申請人自行準備,若需使用現場之設備,須經本府同意,方得使用。
(二)辦理活動之相關佈置、設備、物品之保管及安全事宜,均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三)不得在府前廣場之地面、花木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噴漆、書刻、打釘、打樁或為其他毀損行為。
(四)不得攀折花木、喧鬧滋事或為其他妨礙公共秩序之行為。
(五)現場活動產生之音量,應遵守噪音管制法之規定,日間最高不得超過七十五分貝,晨間及晚間最高不得超過六十五分貝。
 

十二、申請人應妥善維護府前廣場相關設施完整及週邊環境整潔;使用完畢後應立即回復原狀,地磚如有損毀、污漬或其他破壞行為,應負修復、清洗或賠償之責。
 

十三、申請人於使用期間,應有周密安全維護措施,以保障所有參與活動人員之生命及公共安全,如有發生群眾衝突、鬥毆或其他破壞之情事,申請人及負責人應自負一切法律
   責任。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