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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0:4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檔案申請閱覽抄錄複製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檔案申請閱覽、抄錄、複製;除法令另有規定,依本注意事項行之。

二、本府受理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檔案,由業務單位負責審核辦理。

三、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府檔案者,應填具「澎湖縣政府檔案閱覽抄錄複製申請書」,或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或收發文字號。
(六)申請目的。
(七)申請日期。
(八)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四、本府受理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案件,如需申請人補正資料者,應於七日內通知補件。

五、本府受理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最遲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六、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於本府指定服務時間、處所為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請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確認件數後簽收。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於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期間,由本府暫時代管,俟應用完畢繳費後歸還。
申請人未依前揭規定辦理者,本府得拒絕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七、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檔案之物品。
(四)私自進入檔案作業處所或庫房。
(五)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本府將停止其閱覽或抄錄;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八、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依檔案管理局「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

九、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