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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獎勵民間參與投資開發縣有土地發展觀光產業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23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獎勵民間參與投資開發縣有土地發展觀光產業申請補助案件之需,依「澎湖縣獎勵民間參與投資開發縣有土地發展觀光產業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條例所提出申請補助案件,經本府旅遊處受理審查應備具之書件無誤後,提請審議委員會召開審查會議。

三、審議委員會對本條例申請補助案件之審查事項如下:
(一)申請補助房屋稅案件。
(二)其他與申請補助房屋稅相關事項。

四、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旅遊處處長兼任。委員成員由本府財政處處長、建設處處長、主計處處長兼任。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審議委員會會議應由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六、審議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士或業務主管機關人員列席說明。

七、審議委員會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旅遊處觀光行政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審議委員會有關事務。另所需工作人員,由旅遊處承辦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八、本會依業務之需要,由召集人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選一人代理主席。
    委員不克出席時,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其他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會議應獲致審查結論,並作成相關會議紀錄。

九、本會委員對於審議及討論案件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四節規定。
    依前項規定迴避之委員,不計入第五點應出席委員總數。惟機關代表應迴避者,得指派同機關人員代理。

十、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審議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旅遊處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