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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0:3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所屬澎湖開拓館演藝活動申請及補助要點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宗旨: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所屬開拓館(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表演藝術活動全面發展,提昇藝文水準,加強表演藝術團隊文化交流,引領縣民參與表演藝術活動充實其人文
          素養及活化再利用澎湖開拓館,特訂定本要點。


二、演出類別:戲劇、音樂、舞蹈、民俗技藝。


三、演出地點:澎湖開拓館戶外庭園。


四、演出日期:經審查通過後由本館與演出單位共同協定之。(以本館所需之檔期為主)。


五、受理申請及審查期限:
 (一)每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受理申請。因表演場地、檔期之調度使用,本館可視情況彈性調整受理申請時間。
 (二)如遇展演時間緊迫,未及提會審查之案件,得以專案依程序簽准後執行之。


六、參加資格:凡具中華民國國籍,從事藝術工作之個人或團隊、藝文工作室、經紀公司及各級學校等(檢附登記立案證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七、參加辦法:填妥所需資料,郵寄或親送澎湖開拓館收,並請註明「申請演藝活動演出」。電話06-9278952  傳真:06-9279892  地址: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0號


八、送審資料:
  (一)申請表一份
  (二)演出活動計畫一份(含演出內容、創作理念說明及經費概算表)。
  (三)演出團隊經歷資料一式。
  (四)公開演出節目單、剪報、評論、照片或影音資料等一式。
  (五)團體登記立案證書影本(團體演出者),或個人身分證及相關證明影本一份。


九、遴選方式:聘請評審,以表演場地情況所需及預算能力、推展方針評選適當之表演團隊。


十、評審:
 (一)由本局聘請表演藝術相關人士三至五名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審議決定之。
 (二)審查時間為每年五月召開一次審查會為原則;如實際演出需要得召開臨時審查會。


十一、審核原則:
  (一)演出內容之創作性、專業性及品質。
  (二)經費編列詳實及經費補助需求。


十二、權利義務:
  (一)經本局遴選演出者,再函知,並訂定相關切結事宜。
  (二)活動時由本局拍攝及演出單位提供之圖片、印製之簡介或專輯,為宣傳推廣之需要,本局有使用重製的權利。


十三、附則:
  (一)凡參加本活動者,視同承認本申請要點之各項規定。
  (二)如有未盡事宜,與表演團隊協議辦理。
  (三)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