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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1:3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申請作業辦法
民國 98 年 02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 3 條
申請時間: 
一、已獲申請核可者:當年度檢附受照顧者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及申請人
    之所得證明,由鄉市公所統一彙整後報送本府。
二、新增申請人申請時間:每月一日至十日,鄉市公所初審彙整後五日內
    報送本府。


第 4 條
申請對象資格: 
一、受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二)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
      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三)失能程度經本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
      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四)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二、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至
      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情事。
(二)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1.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
        員。
      2.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3.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四)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本縣。


第 5 條
申請應備文件: 
一、照顧者(申請人)部分: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匯款郵局封面影本。 
(四)其他必要之證明文件(前年度無工作所得證明等)。 
二、受照顧者部分: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中低收入戶證明。 
(四)衛生署澎湖醫院或國軍澎湖醫院出具三個月內之罹患長期慢性病之
      診斷書。
(五)其他必要之證明文件。 
已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如附表)者,得以身心障礙手
冊影本證明,免附罹患長期慢性病之診斷證明書及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



第 6 條
申請流程及發放方式: 
一、申請該項津貼應填妥申請表並依規定備妥上述文件一併送鄉市公所進
    行初審,初審通過後由鄉市公所統一彙報本府社會局。如委託他人辦
    理,應填具委託書,並檢附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由社會局進行身分及必要表件複審,資格符合且表件完整者由本府派
    員前往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已持有符合特定身
    心障礙項目者,得以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證明,免接受 ADL  量表評估
    ),經評估為重度以上者即於次月將補助款匯至申領人郵局帳戶,至
    申請條件消失後停止發給。


第 7 條
補助標準:每月補助照顧者新臺幣五千元。


第 8 條
限制規定: 
一、照顧者以請領一位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為限。 
二、領取特別照顧者,不得重複申請居家服務、中低收入戶老人重病住院
    看護補助及政府提供之其他看護補助。
三、已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之照顧者,不得再擔任領有津貼之
    居家服務員,受照顧者或照顧者請領特別照顧津貼原因消失時,照顧
    者、督導人員或相關人員,應主動通知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停止補
    助;如所送資料填報不實、隱匿事實、溢領補助或違反相關法令者,
    依法追究責任及繳回補助款。


第 9 條
督導作業:
一、所有照顧者將納入接受本府及本府居家服務中心之督導,督導費用為
    每案新臺幣五百元。
二、照顧者應參加本府辦理照顧者相關教育訓練,以提昇照顧品質,並增
    進社會適應。
三、督導人員將評量照顧品質,並每月不定期訪察乙次,如發現照顧者知
    能不符照顧應有品質時,督導人員宜輔導改善,經輔導仍未改善者,
    得停止補助津貼。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