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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3:2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學前、國小及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需求學生評估鑑定與適當安置等事宜,依據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由澎湖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縣鑑輔會)依相關法規及各類組鑑定原則辦理。



三、申請鑑定安置之學生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學前階段:疑似或確認身心障礙之三至六歲幼兒。
  (二)學前升學國小:疑似或確認身心障礙之六足歲以上將入國小之兒童。
  (三)國小在校生:欲申請鑑定安置或改變安置方式之身心障礙學生。
  (四)國小升學國中:疑似或確認身心障礙之十五足歲以下具有國小畢業資格之學生。
  (五)國中在校生:欲申請鑑定安置或改變安置方式之身心障礙學生。
  (六)國中升學高中:疑似或確認身心障礙之十七足歲以下具有國中畢業資格之學生。
  (七)高中(職)在校生:欲申請鑑定安置或改變安置方式之身心障礙學生。



四、身心障礙學生申請鑑定安置之方式:
  (一)受理申請:由學校教師或家長向就讀學校輔導室、教導處或教保組提出申請。
  (二)應備資料:依照澎湖縣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手冊所列事項辦理。



五、本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之工作項目:
  (一)召開各校鑑定安置工作說明會。
  (二)各校校內宣導及轉介、篩選、資料蒐集。
  (三)鑑定測驗研習。
  (四)召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綜合研判會議。
  (五)完成特殊學生各項轉銜服務。
  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之工作流程如附表。



六、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之綜合研判,依相關專業類別分成兩類:
  (一)認知與情緒障礙類:包括智能障礙、情緒行為障礙、學習障礙、自閉症及發展遲緩等五類。
  (二)感官與生理障礙類:包括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視覺障礙、身體病弱及多重障礙等六類。   


七、身心障礙學生依鑑定安置結果確認特殊教育服務資格及後續之安置服務方式與原則:
  (一)經本縣鑑輔會鑑定後,提供特殊教育服務之資格者分為:
     1.確認身心障礙學生:學校應依法提供特殊教育服務。
     2.非身心障礙學生:不提供特教服務,轉請學校相關處室持續關懷及協助。
  (二)特殊教育安置方式:
     1.集中式特教班:學生學籍設在特教班,大部分時間在特教班學習,並可配 合資源班或普通班課程進行融合學習,學校應提供必要之輔導及協助。
     2.分散式資源班:學生學籍設在普通班,學生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在普通班學習,學校應提供必要之輔導及協助,並由資源班教師依據學生需求提供資源教學及支援服務。
     3.巡迴輔導班:學生學籍設在普通班,由特殊教育巡迴教師定期至特殊教育輔導區內的學校,對身心障礙學生提供直接服務,或對教師、家長提供諮詢等間接服務。
     4.在家教育:學籍設於原學區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經本縣鑑輔會鑑定其無法於原就讀學校就學並同意其在家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由特殊教育巡迴教師定期至學生家中,
                 對身心障礙學生提供直接服務或對家長提供諮詢等間接服務。
  (三)安置原則:
     1.安置學校為本府所轄各級學校;公、私立幼兒園依各園招生辦法辦理。
     2.安置於普通班接受分散式資源班或巡迴輔導班服務之學生,以所屬特殊教育輔導區學校為原則。
     3.安置於集中式特教班:
      (1)學生以就近安置於設籍並實際居住所在特殊教育輔導區為原則,國小特教班每班招收十名學生、國中特教班每班招收十二名學生。
      (2)本縣鑑輔會建議安置集中式特教班,而家長意願係就讀普通班接受分散式資源班服務者,未來改選擇就讀集中式特教班,則安置實際居住地就近未額滿之集中式
           特教班。
      (3)無法自行上下學特教學生之交通車服務,僅限申請所屬之學校。



八、身心障礙學生經本縣鑑輔會鑑定並安置後,提出變更特教服務及安置方式之需求者,得由學校相關人員或家長向其所就讀學校之特教組提出申請,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各校完成個案評估並視需要召開個案會議。
  (二)召開校內特教推行委員會議決個案評估結果及建議,包括教育安置、教學輔導、醫療、家長配合事項等。
  (三)校內相關評估結果及建議,應於鑑定期程內提報該類組鑑定安置會議進行鑑定安置確認。如屬急迫者,得由鑑輔委員召開臨時鑑定安置會議。



九、執行本縣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其他未盡事宜,依本縣鑑輔會會議決議辦理。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