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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4:3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人員獎勵金發給原則
民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合理分配衛生所人員獎勵金,提昇服務品質與營運績效,健全公共衛生預防保健業務,依行政院頒布「地方機關慢性病防治所與衛生所及健康服務中心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以下簡稱院頒地方獎勵金要點)第六點第二項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獎勵金發給對象為衛生所之下列人員:
(一)醫師。
(二)醫師以外人員,包含各所年度預算所列員額及年度進行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人員為限。但臨時、額外人員,得由各所自行衡酌納入。
(三)前款所稱衡酌納入,應經各所評估小組或全體現職人員決議後決定之,並陳報本局備查。

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衛生所在其醫療作業基金年度預算內相關科目項下支應。其提撥總額為年度事業收支(不含事業外收支)之總淨餘數,其中百分之九十為獎勵金,其餘百分之十留存醫療作業基金。
前項獎勵金應提撥百分之十解繳本局統籌款專戶,由本局統籌運用,其運用範圍依院頒地方獎勵金要點第五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四、獎勵金依前點規定提撥後,所餘獎勵金以分配予醫師百分之七十為限,餘百分之三十分配予醫師以外人員。
衛生所對非第二點人員提供特定支援服務項目者,得於第一項獎勵金中優先酌給獎勵金而免納入第六、七點所定績效評估對象。
前項優先酌給獎勵金人員範圍,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決定之。

五、衛生所績效評估小組之委員人數,受評人數在七人以上者:三至五人,受評人數在六人以下者:二至三人。
前項當然委員應有衛生所主任及護理長各一人,其餘委員由衛生所全體受評人員票選產生或輪流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得連任一次,並應隨其本職進退。

六、醫師之績效評估,應由主任(或與編制內醫師共同議定)依下述原則決定:
(一)衛生所辦理西醫與牙醫診療服務時,應按其淨盈餘數比例,分別計算醫師獎勵金總額。
(二)衛生所僅置一名醫師者,該醫師分配獎勵金百分之百。
(三)衛生所置二名以上醫師者,應按健保申報點數淨盈餘比例及公共衛生業務執行成效決定分配比例,不得平分。

七、醫師以外人員之績效評估,應由評估小組每月按業務量與工作績效(百分之四十五)、團隊合作與服務態度(百分之二十五)、出勤狀況(百分之二十)及主管綜合考評(百分之十)等四項目,依第十點所訂績效評估指標評估成績。
醫師以外人員獎勵金績效評核表格式(如附表)。
第一項評估成績若高於九十分或低於七十分者,應於評估表備註欄註記說明並檢具佐證資料裝訂留存三年備查。

八、新進或離職人員之獎勵金,按其當月在職日數比例核算發給。
請事、病假或其他假別(不含休假)當月合計超過十日者,按其當月出勤日數比例核算發給。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發獎勵金;停發期間不滿一個月者,按其當月停發日數比例核算停發數額,扣除後發給:
(一)非公務參加國內(外)訓練、進修、研究或實習者。
(二)曠職者。
(三)未能分擔衛生所業務或任務且經服務單位輔導無效,經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辦理者。
受懲處處分者,每申誡一次,核定當月獎勵金扣減三分之一;每記過一次,核定當月不得支領獎勵金;每記大過一次,核定當月起二個月,不得支領獎勵金。另臨時、約聘僱、職務代理人,得由各所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程序衡酌違反規定事實比照辦理。因刑事或懲戒案件被停職者,應即停發獎勵金。

十、各衛生所評估小組得召開會議,依本局所訂評估指引按第七點評估項目,議定具體工作指標以為評估基準之一部,該指標應與評估項目具目的連結性及適當比例。
前項指引由本局另定之,並隨時視業務需求函知更新。
上開評估指引、具體工作指標及每月指標達成統計等資訊應於所內公告之。

十一、評估委員依利益衝突迴避原則,不得評估自己、二親等內親屬或同財共居家屬之績效,該委員或親(家)屬績效由其他委員評估並取其平均數計算之。

十二、各衛生所得按月公告評估結果,未公告者,對受評人員查詢個人半年內評估成績之申請,不得拒絕。
受評人員認其半年內之評估成績低於七十分有誤者,得向評估小組申請復評,評估小組應於一個月內辦理復評,但不得為更不利於受評人員之評估;或於備有第七點第二項註記及資料者,得向受評人員提示說明後維持原評估結果免再復評。
受評人員對評估小組上項之說明或復評不服者,得向本局申訴,本局並應於受理申訴後二個月內完成查核。
前開復評或本局查核結果致有回復受評人員權益之必要時,應於三個月內完成相關回復處置並陳報本局備查。

十三、本局得隨時組成查核小組,實地瞭解各所辦理情形。如經查核發現未依規定執行者,追究相關失職人員之行政責任。

十四、本原則未訂定事項,應依院頒地方獎勵金發給要點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