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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3:1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代辦採購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8 月 16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一、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府各處採購效率與功能及代辦作業規定,爰訂定本要點。

二、 本府辦理採購作業,應依據「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 為配合政府推動公共工程招標作業公開化、透明化,主辦單位及政風處應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辦理公開閱覽事宜。

四、 本府各處如委託工務處採購執行科辦理採購作業,除其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在公告金額二分之一以下之採購由各主辦單位自行依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規定等辦理外,下列採購案件各主辦單位必須完成預算書等法定程序並經縣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再由工務處採購執行科辦理:
(一)辦理本府逾公告金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工程採購案件招標決標事宜。
(二)辦理本府逾公告金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勞務採購招標決標事宜。
(不包括資格審查及評選)。
(三)辦理本府逾公告金額二分之一以上之財物採購案件招標決標事宜。
前項各款採購案,各主辦單位若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應先述明適法依據及評估符合需要,並簽奉縣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得委由工務處採購執行科辦理比價、議價及決標事宜。

五、 各處委由工務處採購執行科辦理相關招標作業,除確實填委「採購標案送
件查核表」外,並應提供下列相關所需採購招標文件及資料各一份(含電子檔):
(一)經費來源證明文件(包括預算年度別、款項目及金額或簽准文件等)。
(二)法定或採購預算書。
(三)規範、施工說明書或其他招標、投標、決標及契約規定所需補充文件
(色括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等)。
(四)投標須知、契約書(內容應確實填載)。
(五)數量清單(包商估價單及單價分析表)。
(六)設計圖說。
(七)採購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以上工程案件需檢附PCCES製作之標案資料電子檔及其編碼正確率之佐證文件。
(八)廠商資格及其它履約必須之文件。
工務處採購執行科應視案件需求提供下列招標文件及資料,配合前項採購案件之辦理:
(一)廠商資格審查表。(二)投標須知(及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樣稿。
(三)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
(四)投標封。
(五)底價表(封)樣稿。
(六)契約書樣稿。
(七)廠商相關切結書。
(八)退還押標金申請單/領取押標金收據。
(九)投標廠商聲明書。
(十)標單。
(十一)投標廠商授權委託書。
(十二)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十三)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申請書等表格。
(十四)其它相關之文件。

六、 招標標的領標方式:
電子領(投)標:政府電子採購網。

七、 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中華郵政三十七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府(縣民服務中心)指定地點。

八、 本府辦理各項採購主持開標人員,由縣長或依本府分層負責明細表授權人員所指派之適當人員擔任。

九、 開標時,主辦單位承辦人或主管應列席開標。

十、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十一、 本府辦理各項採購,公告金額以上其底價之訂定,應先由規劃、設計、需
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縣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未達公告金額部份,依上開規定核定或由採購單位逕行簽辦。

十二、 決標後依法刊登公告並檢還相關資料交由主辦單位辦理契約訂定等相關後續作業。

十三、 為推行業務所需費用,各主辦單位應由相關費用項下提撥每一委辦採購案
件採預算之一定比率且不低於新臺幣三千元之費用提供採購執行科辦理包括招標公告刊登之費用、出差、加班、人事、誤餐、文具及相關設備等;必要時得設立專戶統籌運用;如代辦案件因故終止,依採購程序就招標公告、開標/議價、決標分別占所需費用之百分之五十五、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十五之執行比例計算費用。其一定比率如附表。
招標文件費(機關實收)之發給、發售,其收費應以人工、材料、郵遞等工本費為限;電子領標以不高於新臺幣一千元為原則,得視採購案件之金額、內容、圖說之複雜度酌予調整。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