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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低收入戶住宅修繕補助要點
民國 101 年 05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ㄧ、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低收入戶修繕住宅,改善其居住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住宅,係指建築物之建物登記簿謄本、建物權狀、建築使用執照之主要用途應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字樣;其主要用途登記為空白或未登記主要用途者,該建物之用途得依房屋稅
單等足資認定該建物為住宅使用之文件認定。
三、補助對象: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列冊低收入戶。
(二)當年度戶內列冊福利人口僅持有一戶逾十年之住宅。
(三)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四)十年內未曾接受政府及其他修繕或興建住宅費用補貼。

四、補助項目如下:
(一)屋頂(瓦)防水、排水及隔熱。
(二)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
(三)隔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
(四)給水排水管線及衛生設備。
(五)電氣管線及一般照明設備。
(六)其他室內居住安全、無障礙環境之必要設施設備。
申請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得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或違反建築法、消防法等公共安全相關規定。

五、補助標準:每戶最高補助新台幣六萬元。

六、申請住宅修繕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市)公所申請:
(一)申請書一份。
(二)申請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三)修繕房屋合法證明文件:以下任檢一種。
1.建物登記簿謄本。
2.建物權狀影本。
3.使用執照影本。
4.實施建築管理前己建造完成之建築物並任檢附以下一種:房屋稅籍證明、房屋用水證明、房屋用電證明、戶口遷入證明。
(四)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申請人與房屋所有權人應為當年度戶內應計算人口)。
(五)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以及十年內未曾接受政府其他修繕或興建住宅費用補貼切結書一份。
(六)房屋修繕廠商估價單及施工前照片(估價單須加蓋店章、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私章)。
(七)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七、本府應於每年六月間公告由各鄉(市)公所受理住宅修繕申請,各鄉(市)公所應於公告期滿派員實地調查,符合申請條件者,將申請表(含應附文件)造具名冊送本府複核。
經本府核准修繕者,由各鄉(市)公所通知申請人依申請項目辦理修繕,尚未核准前即進行修繕者,不予補助。

八、住宅修繕竣工後由申請人檢送修繕前、中、後照片二份及修繕經費發票送請鄉(市)公所派員檢核無誤後,送請本府撥款。

九、具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申請手續或追回該項補助
(一)未核准施工前,申請人死亡、戶籍遷出本縣或進住社會福利機構者。
(二)改善設施設備未真正用於照顧申請人。
(三)以偽證、其他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申請補助費用者,如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