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澎湖縣菜園及隘門納骨塔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澎湖縣政府。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設施,指菜園納骨塔及隘門納骨塔(以下簡稱本塔)提供骨灰(骸)存放之設施。
第 4 條
使用本塔設施及設備之收費項目及金額如附表。 澎湖縣湖西鄉隘門村及林投村居民使用夫妻櫃及家族式骨灰櫃,依附表收費金額八折計收。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