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3:2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
民國 111 年 12 月 09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澎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澎湖縣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兼受內政部消防署指揮監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 三 條
本局得設下列科、中心,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火災預防科:掌理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防法案件處理、防火教育宣導、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與檢查及防火管理人之管理與組訓等事項。 二、災害搶救科:掌理火災、災害搶救規劃管理、其他特種災害配合搶救事宜、消防救災資源之運用管理、消防水源之整備與運用管理、救災車輛、裝備器材規劃、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及消防教育訓練課程教材、教具之編撰、策劃與執行等事項。
三、災害管理科:掌理災害防救體系之規劃、災害防救政策之擬定及推動、縣級災害應變中心資訊系統(含軟、硬體)規劃及維運、災害防救會報與共通性資訊平台規劃及管理、災情查報通報體系之規劃、建置及各項防救災資源之整備管制等事項。
四、緊急救護科:掌理緊急傷病患救護系統、救護技術、大量傷病患救援協助策劃與執行、緊急救護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及衛生醫療機構之聯繫、協調等事項。 五、火災調查科:掌理火災原因之調查、鑑識、統計分析、火災證明核發及義勇消防人員之編組、訓練、管理運用等事項。
六、督導企劃科:掌理消防勤務規劃、消防人員勤務督導、考核,消防服制之規劃及調配管理、救災車輛、器材及裝備保養維護與管理督導事項,年度防災宣導執行計畫之規劃、督導及彙報事項,消防研究發展業務之推展事項,消防廳舍整建、管理與維護,研考、文書、公關、法制、印信、出納、採購等事項。
七、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掌理消防勤務之指揮、調度及各項救災救護服務成果統計與資、通訊業務及新聞輿情處理等事項。

第 四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主任、大隊長、副大隊長、科員、技士、分隊長、小隊長、技佐、辦事員、隊員、書記。

第 五 條
本局為辦理救災、救護、消防安全檢查及為民服務事項,得依轄區特性及業務需要,設救災救護大隊二隊,大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每一鄉市設一分隊,但人口密集、轄區遼闊或離島地區交通阻隔者,得增設分隊、小隊。 前項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 六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八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九 條
本局設局務會報,由局長召集,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大隊長。
七、分隊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 十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一 條
本局列警察官等人員之管理,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 十二 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局長辭職時,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第 十三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澎湖縣政府核定。

第 十四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