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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1:4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補助公教退休人員協會活動作業規範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對公教退休人員的照顧與關懷,藉補助經費辦理活動,提昇其生活品質,使社會更祥和,特訂定本規範。

二、補助對象:澎湖縣公教退休人員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三、補助標準:依活動計畫書、申請計畫內容及預期效益等,向本府提出申請補助。

四、經費之使用範圍:
(一)以補助協會辦理具建設性、公益性、文化性、知識性及增進社會服務之活動為原則。
(二)申請補助之活動,本府視計畫實際需要及財政狀況核定補助金額。
(三)不予補助項目:充實設備費、服裝費、一般會務例行性支出如水電費、加班值班費等。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協會符合申請補助案(計畫活動)應於計畫活動前一個月內,備函檢附活動計畫書、經費概算表(格式如附件一、二)一式三份函送本府申請補助。
(二)同一案件(計畫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辦理目的、辦理方式、辦理時間、辦理地點、參加對象(含預定人數)、指導單位、承辦單位、經費來源(附經費概算表)及預期效益等。
(四)為便於年底經費核銷,年度內申請補助經費應於十二月一日前提出申請、於十二月廿日前完成計畫內容並於十二月底前完成核銷手續,逾期不受理申請。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本府依年度補助協會預算額度內、補助標準及經費之使用範圍,於收到協會申請書後,採書面審查(本府人事處主辦,財政處及主計處協辦),並將審查結果函復協會,其審查標準如下:
1.申請補助項目是否與預算編列項目符合。
2.計畫活動辦理是否符合經費之使用範圍。
3.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是否符合。
4.計畫活動內容(含辦理目的、辦理方式、經費來源規劃使用等)是否合理、可行。
(二)年度補助協會預算如已用罄則不再受理申請補助業務。

七、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經本府審查同意後,協會應於該受補助計畫活動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將本府原核准補助函、計畫執行之支出有關原始憑證、收據(格式如附件三)及成果報告(含經費明細表,格式如附件四)各一份函報本府核銷撥付補助經費。
(二)協會為人民團體,須依據「審計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應檢附支出有關原始憑證,函送本府送審計機關審核。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計畫活動(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協會係於核准補助計畫活動辦理完竣後檢證核銷撥付經費,無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之處理方式問題。

八、督導及考核:
(一)協會應依所報計畫活動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有濫用補助經費、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不法情事,除由本府扣減或追回補助款項,並依法追究責任,且三年內不接受補助計畫之申請。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因受補助之活動計畫書在活動計畫前已送本府申請審查,完竣後又相關表件資料(含原始憑證正本)均已函報本府辦理核銷撥款審查,爰採書面成效考核,績效衡量指標訂定如下:
1.預期效益:依前活動計畫書所列之預期效益與執行後成果報告評核是否相符。
2.以往類此活動計畫補助經費之執行效益自評:以作為辦理補助活動計畫(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四)留存受補(捐)助單位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團體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
(五)協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本府對協會之管考績效指標,於年度終了次年一月底前函請協會自評(如附件五)後於次年二月底前函送本府複評,以作為類似活動新年度是否補助之參據。

九、本府對協會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公開:
(一)本規範應於本府網站公開。
(二)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其受補助之協會案件應予公開,包括補助事項、補助對象及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每半年交由本府主計處彙整後,統一公開於本府網站首頁;本府對協會管考結果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開。

十、本府人事處應加強督導協會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另將補助款辦理情形依規填報「澎湖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送本府主計處彙整。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