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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所屬公務人員對縣政發展之貢獻,以激勵士氣,提升行政效能,依據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市)公所及鄉(市)民代表會,依法任用、派用、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之現職人員。
(二)本府所屬各學校職員。
前項學校職員,不包括學校校長及教師。

三、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縣模範公務人員:
(一)主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二)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
(三)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處置意外事故,措施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著有貢獻。
(四)廉潔奉公,不為利誘勢劫,有重大具體事蹟足為模範。
(五)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四、被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須最近三年服務成績優異(年終考績或考成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且最近三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五、本府表揚之模範公務人員,依現有職員總人數得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名額如下:
(一)未滿一百人者,採逐年累計方式,於人數滿一百人期間內,選拔一人,至滿一百人之次一年度起,重行起算。
(二)滿一百人未滿五百人者,得選拔一人。滿五百人未滿一千人者,得選拔二人。滿一千人者,得選拔三人;其後每滿一千人,得增加選拔一人;尾數未滿一千人者不計。
前項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依符合條件人員之優良事蹟從嚴審議,考量機關官等員額之配置比率,並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

六、模範公務人員由服務機關遴薦,依每年所定期限,檢具遴薦表及有關證明文件,報本府審議。遴薦表及事蹟簡介表格式如附表一、二。
前項報送期間截止後,公務人員具第三點所定各款事蹟之一,且其事蹟特殊重大有即時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之必要者,服務機關得隨時填具有關證明文件送本府審議。

七、模範公務人員之審議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本府人事處辦理初審。
(二)複審:由本府秘書長及外聘委員三人組成專案小組審議,並由本府秘書長主持審查,審查結果由本府人事處簽報縣長核定。
前項審議程序,必要時得辦理面談或實地查證。

八、獲選模範公務人員之表揚,由縣長頒給獎狀(或獎座)及新臺幣二萬元,另給予公假五日,其公假五日,應自獲選之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九、各機關對所遴薦人員,在本府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本府;如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應報請撤回其遴薦。
各機關遴薦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由原遴薦之機關報請本府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座(含證書)及金額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另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處。

十、辦理表揚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