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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0:4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
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確保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合理進用臨時人員有所依據,避免不當運用臨時人員,使其辦理之業務回歸臨時性工作本職,並落實公開甄選、迴避進用及不得有兼營事業之情事,爰參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臨時人員,係指非依公務人員法規,且以人事費以外經費進用之人員。依業務性質、經費來源及計薪方式,區分如下:
(一)一般臨時人員:指以縣籌款(公務預算、基金、工程管理費)僱用,辦理簡易性或庶務性工作之人力,按時、日或月計薪。
(二)專業臨時人員:指以縣籌款(公務預算、基金、工程管理費)僱用,辦理專業性質之輔助性技術人力,按月計薪。
(三)專案臨時人員:指中央或本府以外機關委託或補助經費辦理特定業務進用之臨時人力(全額或本府需另編列部份經費支應者),但中央補助計畫已指定職稱者(如約用人員),從其規定,按時、日或月計薪。 本要點人員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
(二)技工、駕駛、工友、清潔隊員。
(三)公立幼兒園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

三、凡依年度預算編列經費或其他相關經費進用之臨時人員,除本府另有規定外,應適用本要點。但接受中央或本府以外機關補助或委託研究經費進用之臨時人員,應適用該補助或委託機關學校臨時人員相關進用與運用要點,其未訂定者,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四、以本府經費或接受中央或本府以外機關補助或委託研究經費進用之臨時人員,其進用程序如下:
(一)用人單位簽會相關單位,敘明工作內容、僱用期間、工資、經費來源,僱用條件,陳縣長核准。
(二)公開甄選由用人單位於機關(單位)網站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公告三日以上,其公告當日不計入,公告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公告末日;公告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三)用人單位於公告後組成甄選小組,以筆試、面試或兩試併行之方式甄選人員,並依程序報請縣長就前三名中圈選僱用之;如僱用二人以上時,就僱用人數之二倍中圈選僱用之。
(四)若採行面試方式,得依後附表件甄選所需人員。
(五)臨時人員報到(離職)當日應檢附經核定之簽陳與勞動契約影本,至本府或各 機關人事(總務)單位或用人單位,辦理報到(離職)手續,以利辦理勞、健保加(退)保事宜。
進用臨時人員應依本要點辦理公開甄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辦理甄選,逕行遴用,惟仍須陳縣長核准:
(一)中央補助經費並訂有相關人員進用程序。
(二 )已依本要點辦理甄選二次,甄選結果無人報名或無適當人選。
(三 )職缺工作性質需具備特殊專業或有其他特殊情形,機關已訂定進用之評比與甄選規定,經首長核准自行辦理進用。
(四 )僱用九個月以下之擴大就業人員。
(五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間約聘僱、臨時人員職務調整之改聘僱。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進用臨時人員之流程如下:
(一) 本府各單位:
進用臨時人員前簽陳縣長同意,若以公開甄選辦理,甄選結果須經縣長圈選;若免經公開甄選逕行遴用,亦須簽陳縣長同意。
(二) 本府所屬機關:
1、一級機關:
進用臨時人員前簽陳縣長同意,若以公開甄選辦理,甄選結果須經縣長圈選;若免經公開甄選逕行遴用,亦須簽陳縣長同意。
2、一級機關所屬二級機關:
須函報一級機關簽辦,一級機關循第一目規定辦理。
3、本府直屬二級機關 含地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體育場、家庭教育中心:
須函報本府主管單位簽辦,本府主管單位循第一款規定辦理。
(三)本府所屬學校:
須函報本府,由本府教育處循第一款規定辦理。

五、進用臨時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機關因業務性質特殊,經檢討調整現有人力仍不能負荷,且無法以其他替代性措施辦理,需由機關經費進用人力,以辦理相關業務者。
(二)各機關接受本府或其他機關委託或補助經費辦理特定業務,不能以現有人力辦理者。

六、進用之臨時人員如屬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應進用而未足額進用者,於進用臨時人員時,優先進用身心障礙者。

七、機關首長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機關中應迴避進用。機關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但機關首長就任前,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已於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擔任臨時人員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不受迴避進用規定限制之臨時人員,不包括原契約之期限屆滿或其他原因終止後,由機關首長另訂新契約進用之情形。
不得有經營商業、投資營利事業、兼職行為或登記為公司(行號)負責人。

八、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期間,不得進用或遷調臨時人員。

九、臨時人員得辦理下列業務,並以不涉及公權力行使為原則,如需涉及公權力行使時,仍以輔助性質為限。
(一)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
(二)因機關組織特性,特殊業務需要,於本要點實施前業已核定進用臨時人員辦理之工作。

十、臨時人員僱用期間,除本府另有規定外,最長以一年為限,惟業務完成之期限在一年以內者,應按實際所需時間進用之。其完成期限需要超過一年時,得依原業務計畫預定完成之時間,繼續每年續僱一次,至計畫完成時為止。

十一、專業臨時人員之進用應視工作職責程度及應具備之知能條件,依「澎湖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報酬標準表」核定報酬薪點(如附件),折合新臺幣後於僱用契約訂定之;專業臨時人員除於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間之異動且年資銜接者外,依其所列等別薪點範圍內最低薪點起支。
專案臨時人員報酬薪點、考核依中央補助計畫規定辦理,未規定時,得參照本要點。

十二、臨時人員僱用期間,得依「澎湖縣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辦理臨時人員之考核獎懲。

十三、各鄉市公所、代表會,其臨時人員之進用,得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並得依業務實際需要及機關特性,另訂定補充規定。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