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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2:4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激勵員工士氣方案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機關(單位)內團隊績效、激發同仁創意思維與創新能力,進而增進公務人員榮譽心、責任心及激發工作潛能,爰依據考試院訂定之「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及相關規定,特訂定本方案。

二、實施對象:以本府各處及所屬機關為單位,提報團隊評核。前項之團隊評核,所屬二級機關應由主管機關統一推薦。

三、評核辦理方式如下:
  (一)本府各處及所屬機關承辦業務有具體革故鼎新事蹟者,填列「澎湖縣
      政府績優團隊參選表」(如附表),於辦理評核當月一日前送本府人事
      處彙整。
  (二)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應經由其上級一級機關統一推薦,無上級一級機關
      者,得逕行提送。

四、評核時間:
績優團隊評核於每年一月及七月辦理。
一月份評核前年一月至十二月績優事蹟;七月份評核前年七月至當年六
月之績優事蹟。

五、評選方式:
(一)本府各處及所屬機關檢具表件送本府人事處後,由本府人事處初審並提激勵評審小組審查,簽報縣長核定後頒給。
(二)團隊績效評核如不符預期,獎項名次得從缺。
(三)激勵評審小組由本府秘書長及參議共同組成,並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召集人。
(四)近三年曾經獲獎之績優事蹟,除另有創新成果外,不得重複提報。

六、獎勵方式與名額限制: 遴選三個績優團隊,於縣務會議時由縣長頒給
     獎狀一幀、新臺幣一萬元禮券或等值禮品,優良事蹟刊登本府人事服
     務月刊並發布新聞稿周知。

七、本方案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編列預算於相關業務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