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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自殺防治及心理健康推動委員會
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 本要點依據精神衛生法第十四條及自殺防治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策劃、協調與推動精神衛生、心理健康及自殺防治工作,應設置澎湖縣政府自殺防治及心理健康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民眾心理健康之諮詢事項。
(二)精神疾病防治研究計畫之諮詢事項。
(三)精神照護機構設立之諮詢事項。
(四)病人就醫權益保障及權益受損申訴案件之協調及審查事項。
(五)其他有關精神疾病防治之諮詢事項。
(六)整合本府各局處執行精神心理衛生及自殺防治業務。
(七)推動其他有關精神衛生、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事項。
(八)推動自殺防治及心理健康促進教育。

五、 本會設置綜合規劃組、教育宣導組、個案服務組、預防保護組及緊急救護組;各組設置組長一人,整合政府組織共同推動與執行各組職掌
業務;工作人員由相關業務單位指定或遴派之(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