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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2:5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市區人行道設置斜坡道申請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因應澎湖縣(以下稱本縣)市區人行道相鄰之建築物或營業場所之汽、機車及無障礙輔具橫越人行道之申請需求,依澎湖縣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縣各鄉市公所。
主管機關負責督導、法令擬定及解釋。
管理機關負責受理申請及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斜坡道,指為調整人行道與道路間原有高差所興建之內嵌式平緩斜坡;其分為下列三類:
一、汽車斜坡道:供汽車進出,其寬度最小為三點五公尺。
二、機車斜坡道:供機車、腳踏車進出,其寬度最小為一點五公尺。
三、無障礙斜坡道:供輪椅等輔具進出,其寬度最小為零點九公尺。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設置汽車斜坡道:
一、作為車庫、停車位或停車場通道之使用。
二、經營汽車買賣、修理、保養、租賃、寄託等行業或屬計程車營業站、加油站、倉儲物流業,且營業場所內確有停車空間之事實。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設置機車斜坡道:
一、住家有機車出入必要,且無鄰近斜坡道可供通行。
二、經營機車買賣、修理、保養、租賃或寄託等行業,或其他營業場所內確有停車空間之事實。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設置無障礙斜坡道:
一、設置地點有行動不便使用輪椅等輔具人士居住。
二、車站、郵局、銀行、村里活動中心、政府機關、學校、醫院、診所或其他依法應設置各項無障礙設施之公共建築物,且為銜接無障礙設施通行動線。

第七條    
申請設置斜坡道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管理機關申請:
一、設置地點現況調查表及現況照片。
二、申請日前三個月內之地籍圖謄本及全部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並標示申請地點、斜坡道位置及相關道路名稱。
三、申請人或其代表人之身分證件、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免附。
四、其他經管理機關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

第八條    
申請設置斜坡道經核准者,應於核准日起一個月內,依管理機關核准之圖說自費施工完成,並檢附完工後之照片送管理機關備查;屆期未完成者,管理機關得廢止其核准。
斜坡道配合人行道更新或改善工程設置者,得由工程主辦機關併同人行道工程施工,施工期限及費用不適用前項規定。
斜坡道有附屬設施時,申請人應一併申請核准設置施工。
其屬立體停車場與地下停車場之汽車斜坡道者,出入口應加設車輛駛出感應裝置及警示燈。

第九條    
斜坡道及其附屬設施使用不得妨礙人行道上行人之通行,並應由申請人負責維護。

第十條    
申請人違反原設置目的使用斜坡道者,管理機關得廢止原核准設置,並命其限期回復原狀。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申請書表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