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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推動專案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民國 95 年 07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十四條及經濟部訂頒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
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推動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辦理本辦法規定之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以下簡稱水
患治理計畫)之審查、督導、管制、協調、及配合中央推動執行相關計畫
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 3 條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水患治理計畫擬訂及修正之審查。
二、水患治理計畫推動之協調事項。
三、各階段實施計畫及執行計畫之審查。
四、水患治理計畫執行之督導及管制考核。
五、各年度執行報告之審查。
六、配合中央推動相關易淹水地區改善事項。
七、其他水患治理計畫推動事項。


第 4 條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主任秘書擔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工
務局局長擔任之;委員十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府
聘請下列人員派(聘)兼任之。
一、經濟部水利署代表。
二、本府財政局副局長。
三、本府工務局副局長。
四、本府主計室副主任。
五、澎湖縣農漁局副局長。
六、澎湖縣環境保護局秘書。
七、具水利、水土保持、生態景觀及環境保護等學識之專家、學者二人。
上述委員出缺或職務異動時得,得由本府補派(聘)之。


第 5 條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工務局辦理。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副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小組行政幕僚作業;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下水道課課長擔任,指
揮督導及執行相關工作。


第 6 條
本府為辦理本小組計畫審查、督導、管制考核、協調、及配合中央推動相
關易淹水地區改善事項及其他相關工作,得視業務需要置幹事一至三人,
由本府工務局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第 7 條
本小組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於每年洪汛期期間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8 條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副召集人代
理之。
前項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列席說明。


第 9 條
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小組所需行政經費,由本府編列水利工程相關預算支應。


第 10 條
本府應將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擬定之水患治理計畫,且採購金額逾達公告
金額之十分之一之採購案提送專案小組審查,據以擬定各期之執行或工作
計畫。


第 11 條
除第一期實施計畫外,應於各期開始實施前一年度,將擬訂之執行計畫,
送本小組會議審查,並經本小組核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補助經費並
透列預算據以辦理。


第 12 條
為因應緊急工程需要之疏濬或搶修工作,得訂定開口契約或依據政府採購
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先行辦理,緊急工程之計畫書,應由本小組審
查追認後據以辦理。


第 13 條
本小組對外發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