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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2:3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水產種苗繁殖場組織規程
民國 103 年 04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澎湖縣政府農漁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澎湖縣水產種苗繁殖場(以下簡稱本場),隸屬於澎湖縣政府農漁局,受澎湖縣政府農漁局指揮、監督,掌理本縣水產種苗繁殖、海洋生態教育及養殖漁業發展事項。

 

 

第三條    

 

本場置場長一人,承局長之命,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    

 

本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辦理種苗放流,發展栽培漁業事項。

二、關於本場內公共設施之維護、管理事項。

三、關於海藻種苗培育計畫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魚貝介類種苗生產計畫之執行事項。

五、關於魚貝介類種苗放流計畫之執行事項。

六、關於種魚、種貝、珊瑚礁及其他海洋物種之養成及管理事項。

七、關於海洋生態教育之執行事項。

八、海洋資源復育政策之協辦、海洋資源研究規劃及繁養殖產業技術輔導等。

九、其他有關繁殖及養殖管理及服務事項。

 

 

第五條    

 

本場置課員、技士、技佐及辦事員。

 

 

第六條    

 

本場會計、人事業務由澎湖縣政府農漁局派員兼辦。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場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課員或技士代行之。

場長辭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第九條    

 

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場訂定,報請澎湖縣政府農漁局備查。

 

 

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