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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2:4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水產種苗繁殖場組織規程
民國 113 年 01 月 04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 澎湖縣政府農漁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澎湖縣水產種苗繁殖場(以下簡稱本場) 隸屬於澎湖縣政府農漁局, 受澎湖縣政府農漁局指揮、監督,掌理本縣水產種苗繁殖、海洋生態教育及養殖漁業發展事項。

第三條 本場置場長一人,承局長之命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四條 本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辦理種苗放流,發展栽培漁業事項。
二、 關於本場內公共設施之維護、管理事項。
三、 關於海藻種苗培育計畫之執行事項。
四、 關於魚貝介類種苗生產計畫之執行事項。
五、 關於魚貝介類種苗放流計畫之執行事項。
六、 關於種魚、種貝、珊瑚礁及其他海洋物種之養成及管理事項。
七、 關於海洋生態教育之執行事項。
八、 海洋資源復育政策之協辦、海洋資源研究規劃及繁養殖產業技術輔導等。
九、 其他有關繁殖及養殖管理及服務事項。

第五條 本場置課員、技士、技佐及辦事員 。
第六條 本場人事 、會計、政風業務由澎湖縣政府農漁局派員兼辦 。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場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課員或技士代行之。場長辭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

第九條 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場訂定,報請澎湖縣政府農漁局備查 。

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 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