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據澎湖縣政府農漁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澎湖縣林務公園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於澎湖縣政府農漁局,依法辦理本縣林務與公園管理事項。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承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
本所設下列各股,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林務股:掌理林業推廣、造林綠美化、水土保持、坡地管理等事項。
二、公園管理股:掌理公園規劃整建、公園維護管理等事項。
第五條
本所置股長、課員、技士、技佐及辦事員。
第六條
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會計、歲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所人事管理業務,由本所派員兼辦。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股長代行。
所長辭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定,報請澎湖縣政府農漁局核定。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