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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2:4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林務公園管理所組織規程
民國 100 年 03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據澎湖縣政府農漁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澎湖縣林務公園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於澎湖縣政府農漁局,依法辦理本縣林務與公園管理事項。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承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   

 

本所設下列各股,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林務股:掌理林業推廣、造林綠美化、水土保持、坡地管理等事項。

二、公園管理股:掌理公園規劃整建、公園維護管理等事項。

 

 

第五條   

 

本所置股長、課員、技士、技佐及辦事員。
 

   

 

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會計、歲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所人事管理業務,由本所派員兼辦。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股長代行。

所長辭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定,報請澎湖縣政府農漁局核定。

 

 

十一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