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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3:3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各國民中小學兼任人事管理員請調服務地區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兼任人事管理員請調制度,避免因久任離島或偏遠學校心生倦怠,使其能安心服務,並促進服務品質,提高工作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請調,係指現兼人員申請免兼或改調他校服務。前項申請免兼人員需提出申請書。

三、各國民中小學兼任人事管理員出缺時,在原兼任學校服務滿三年以上(含本職異動),具有優先請調權。
前項兼任學校服務滿三年者,均無請調意願時,服務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始具有請調權。

四、本要點請調作業單位為本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

五、辦理請調作業程序如下:
(一)公開職缺:兼任學校職務出缺時,由本處通知各現兼人員(為縮短作業期程同時通知第三點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提出申請,依請調權辦理。
(二)受理:由請調人員填寫申請表(如附件)送本處彙辦。
(三)調動作業:依據請調人員積分高低順序辦理(積分相同,以服務最偏遠地區年資較久者為優先,年資相同時,抽籤決定之)。
(四)陳報:請調結果陳報本處處長核定後發布。

六、職缺經提出申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變更或撤銷。

七、未兼任之人事人員欲兼任各國民中小學人事管理員,應俟現兼人員請調或放棄後,再行辦理派兼。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