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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3:1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活動要點
民國 113 年 01 月 05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一、 本要點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 澎湖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規範本縣各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辦理戶外教育,以擴充學生知識領域、增加學習體驗及整合學習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三、 本要點所稱戶外教育係指定期、不定期之戶外教育及畢業班校外教學活動。

四、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活動,應擬具實施計晝,提經相關會議充分研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五、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學生如有疾病、身體孱弱或其他原因經准假者,可免參加。但因故未能參加者,學校應做妥適安排,不得拒絕學生到校。

六、 辦理戶外教育活動,應事先查詢參觀機構當地的醫療服務及求助管道(如地址、電話),並儘可能派遣有證照之護理人員隨行,並應備妥急救藥品。

七、 學生分組應事先安排,每組應有一名教師專責輔導與照護,如為住宿活動,可酌增照護人員;照護人員由學校加派相關人員或徵求家長擔任協助。

八、 戶外教育活動如為學年性或畢業班校外教學活動,應由校長指派人員擔任領隊,有效處理偶發事件,並應專人留守負責聯絡事宜。

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活動,如須乘坐交通工具,應遵照教育部訂頒之「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及交通部訂頒之「學校或團體乘坐遊覽車集體旅遊安全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十、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活動前,應指派有關人員瞭解活動路線、餐宿地點及參訪對象之合法性,尤應注意意外事件發生時之逃生途徑與因應措施,以維師生安全。

十一、 經費運用:
(一)辦理戶外教育活動需要向學生(或家長)收取費用時,應詳列經費明細表並核實收費,經費收支應求合理、公開,有關活動所需之支援輔助事項(如交通與食宿)應以學校為簽約主體,並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二)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活動,負責隨隊指導之教職員工給予公假,課務由學校調整安排,其費用由學校相關經費核實支應。
(三)本縣各國民中小學生皆已投保學生平安保險、教職員工亦有勞保或公保,各校如欲為參加校外教學之學生及教職員辦理旅遊平安保險,其保費應自行負擔。
(四)各級學校依政府採購法公開評選方式辦理校外教學採購案件時,相關隨行人員之費用不得納入免支付項目。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