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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消防局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處理要點
民國 98 年 09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據內政部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以台內消字第0九八0八二三六二六號令修正發布「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處理原則」訂定之,以規範本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處理事宜。

二、消防局辦理火災調查資料受理申請事宜,應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規辦理。

三、消防局於完成火災調查後,於不妨礙偵查不公開原則及不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

四、縱火案件、疑似縱火案件或有人死亡之火災案件,火災調查資料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之火災調查資料限起火時間、起火地點、起火處及起火原因。

六、申請人以起火戶、延燒戶、利害關係人及其代理人為限。

七、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向消防局申請。

八、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消防局應命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

九、消防局受理申請後,應於三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前項之期限於必要時得予以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日。
消防局提供火災調查資料格式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