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3:3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電梯電力回生節能裝置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配合經濟部「直轄市縣(市)節電夥伴節能治理與推廣計
畫」之能源政策,積極推動住商節電工作以落實節電措施,達到推廣節能成效,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相關補助申請之受理、撥款、查驗及相關規定事項由本府建設處執行。

三、申請補助時間:申請補助期間由機關另行公告,如當期補助款用罄,本府得公告終止補
助與提前截止申請補助作業。

四、本要點所補助之定義:係指於既有電梯加裝電能回生裝置。

五、申請資格與條件:依法設立於本縣並登記在案之服務業、法人團體機構、公司行號、學
校、機關部門等。

六、補助標準:單組設備裝置費用金額百分之五十,並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七、裝置前應備文件:
(一)補助申請公文:受補助者須先行發文至本府建設處備查。
(二)補助申請資料:建置申請表。
(三)相關工程估價單。

八、完工申請應備文件:
(一)補助完工驗收報告書。
(二)建置前、中、後現場照片。
(三)受補助設備裝設地址之最近半年內其中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
(四)裝置設備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影本。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
廠商或銷售者之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姓名。
(五)合法設立證明文件 商業登記證明、法人設立證明或其他經本縣認定足資證明之文
件影本 及申請單位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九、審核作業:
(一)書面審查:申請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核,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
將以電話通知申請者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十四日;屆期
未補正者將駁回申請。
(二)現場查核:通過書面審查之申請案,本府得進行電話查詢或安排現場查核,申請人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查驗與申請表所載不符者將駁回申請。
(三)補助款撥付方式:獲審核通過之補助申請案,以申請者電匯轉帳為戶名之金融機構
指定帳號方式撥付補助款。

十、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不予補助:
(一)補助申請表未簽名或蓋章。
(二)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不完整、模 糊不清無法審核。
(三)申請者資格不符。
(四)申請補助項目、設備或型號不符合補助標準。
(五)發票或收據之日期非於補助購買期間。
(六)申請日期超過申請補助期間。
(七)申請文件不實、虛偽買賣或偽造變造。申請文件不實、虛偽買賣或偽造變造。
(八)經查證未安裝使用或有囤積、轉賣之情事。經查證未安裝使用或有囤積、轉賣之情事。
(九)未配合本府進行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未配合本府進行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
(十)預算將用罄並經本府公告終止補助。預算將用罄並經本府公告終止補助。
(十一)現場查驗經限期改善未果。現場查驗經限期改善未果。

十一、 申請者請領補助款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申請者請領補助款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二、 獲補助款之申請者,應就本府所舉辦之節電相關活動、觀摩或會議提供相關協助及獲補助款之申請者,應就本府所舉辦之節電相關活動、觀摩或會議提供相關協助及同意本府後續追蹤用電情形。同意本府後續追蹤用電情形。

十三、 為辦理本要點補助事項,於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使用申請者相關資料,並為辦理本要點補助事項,於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使用申請者相關資料,並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