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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縣務會議提案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熟悉縣務會議提案作業程序,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依據澎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下列事項應經縣務會議決定:
(ㄧ)施政計畫及預算。
(二)縣規章及自治規則。
(三)提請澎湖縣議會審議之其他案件。
(四)本府及所屬機關組織編制調整事項。
(五)涉及一級單位或所屬機關共同關係事項。
(六)縣長交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縣政重要事項。
 

三、各單位辦理前點事項,提案應依下列程序簽辦:(流程圖如附件一)
(ㄧ)依程序應先行審查之案件,應先送請各相關單位簽註審查意見,完成審查處理程序:
  1、屬自治法規、委辦規則及行政規則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停止適用)案,應先送請行政處(法制)審查。
  2、屬墊付案應先加會財政處、主計處。
  3、屬澎湖縣議會同意墊付追認案,得免再會辦相關業務單位審查,惟提案內容應與前提送澎湖縣議會提案內容相符。
(二)陳奉一層批准。
(三)製作縣務會議提案文件,送一層核可。但屬自治法規及委辦規則案,應先經本府法規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始得提送縣務會議審議。
  非依前項程序辦理之提案,行政處得拒絕排入議程。
  提案書格式如附件二、三、四及書寫說明。提案書中相關單位審查意見欄應記載完整,內簽文件不應附於提案書中。
 

四、提案書內容提案單位應詳加審核校對,不得有文字之漏誤。
  前項提案書「類別」欄應依單位(機關)名稱書寫。
  提案書其橫式書寫數字,應依「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規定書寫。
 

五、應另先行協調之提案,請先行完成協調處理程序再行提案。
 

六、各單位提送縣務會議審議案件,審議通過後即應照案執行,若須修改,應另案簽辦。
 

七、應提縣務會議審議之案件,應注意作業時效,不得以追認方式為之。如屬上級機關年度內始核定補助經費之墊付案,有時效上不可抗力之迫切原因,需以追認方式辦理者,
  應在簽辦及提案書中敘明有關執行時效之事由。
 

八、為使與會人員能有充分時間研閱會議資料,提案書請務必在會議三日前將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送行政處彙整,俾提前寄送研閱。
  各單位主管應做好所屬提案作業管理,避免在會議資料寄送後或現場臨時發送提案書要求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