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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2:4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旅遊文創商品及行銷宣導品開發與展售管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01 月 18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開發旅遊文創商品及行銷宣導品(以下簡稱產品),加強行銷推廣,建立展售制度及完善控管機制,增加本府財源,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旅遊文創商品 以下簡稱商品 係指本府為因應旅遊推廣及行銷等業務需求所開發之商品,並 以本 府旅遊 處觀光發展基金採購之商品 ,以本縣觀光相關意象、識別商標等製作之服飾、文具、事務或生活用品等。
(二)行銷宣導品 係指 以 本府旅遊 處觀光公用事業管理 旅遊行銷管理經費製作之各項宣導品,不含一般廣發之 DM 、折頁及專冊(書)等 ,且未提供販售使用。
(三)售價:指商品公開發行或銷貨之市場終端售價或建議售價(含稅價)。

三、產品之開發得視經費情形以公開甄選、自行設計、委託設計或取得本府合作授權等方式辦理。

四、開發產品,本府即取得圖片、文稿及設計稿等之著作財產權。相關開發設計之資料及設計稿並應存成數位電子檔至少二份,以利本府後續使用。

五、商品之售價由本府或合作授權廠商依成本價共同精算後,簽請縣長核定。

六、本府於觀光旅遊活動等業務推廣時,得以簽核方式運用產品,並須簽會本府管理人員。

七、展售制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自行展售:
於本府所屬館舍銷售點或節慶活動展攤等場所依售價展售。
(二)委託展售:
展售通路(以下簡稱通路)為各級政府機關(構)、學校、依我國法律設立之法人、組織團體或合法登記之商號等。通路應提出或由本府主動接洽並填寫申請表(附件一)。為審查委託銷售資格,先由本府就申請表計畫書內容與通路形象、品牌信譽等審查評估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始得與通路簽訂合約。

八、委託展售方式依下列方式辦理,並於審查通過後三十日內與本府簽訂契約(附件二):
(一)通路依商品定價(公定售價)六折支付貨款,首次必須提取本府規定之最低提貨數量。
(二)商品之定價,不得任意變更。如有辦理促銷活動或其他事由需變更,應於事前以書面資料說明報本府核備同意,且不得低於本府提供之商品最低促銷售價。
(三)為確保合約之履行,通路應於合約簽訂時繳交合約載明首次提貨數量之應付總貨款百分之三十作為提貨保證金。合約終止時,通路若無違反委託合約之相關規定,提貨保證金無息退還。
(四)通路提領商品,應親向本府提領。如未能親自提領而需寄送者,所發生一切費用,概由通路自行負擔。另應於提領時當面點交,確認商品數量、規格及狀態是否正確、完好,瑕疵若無法當場發現,不在此限;寄送者應於貨到當日清點。如有瑕疵等情事,可於完成商品提領手續起十日內要求更換同一商品;逾期則視同商品無瑕疵,不得請求更換。
(五)通路於完成提領之日起六十日內,經書面徵得本府同意,可持未損之商品辦理退貨,逾期則不受理退貨。退貨費用概由通路擔。
(六)商品若失竊、搬運不慎或其他發生毀損滅失之情形,由通路吸收盤損,本府不負擔盤損。
(七)委託展售之商品應於每月二十日前辦理商品銷售款及總庫存量之月結,以現金、匯款或即期支票方式向本府付清貨款。但配合本府預算年度需要,每年十二月份之貨款應依本府指定日期結付。
(八)通路得以書面提出額外回饋,經本府審核同意後取得於節慶活動展攤展售商品之權利。
(九)商品銷貨衍生之中華民國稅捐,開立收據或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銷貨通路應依法辦理。

九、商品銷售折扣、降價或轉列行銷宣導品方案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配合本縣觀光節慶、特展或活動行銷,得於特展或活動期間依需求專案同意後辦理促銷。
(二)本縣轄內機關(構)、學校為推廣本縣觀光旅遊相關活動所需,經書面向本府申請並於本府自行展售據點購買者得依售價八五折優惠。
(三)各項商品上架銷售後,如經管理單位評估參考價值或市場需求性或觀光行銷推廣需求,得經專案簽准後,停賣該商品或轉列行銷宣導品。

十、本商品之各項收入應逐月解繳本縣觀光發展基金所設置之專戶,相關會計事務應依會計法、審計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展售商品所得收益應存入本縣觀光發展基金,並做為推展本縣觀光事業之用。

十二、本府得委託相關組織、團體或法人辦理展售事宜。

十三、本產品製作、驗收、定價完成後,由專責管理者辦理銷售及庫存盤事項。

十四、為健全本府產品庫存管理,應依本府旅遊處訂定之旅遊文創商品及行銷宣導品倉管及盤點計畫(附件三)進行盤點。

十五、退換貨原則
(一) 本府商品 販售 後,一概不得退還或折換現金,除遇有瑕疵經本 府 認可後,方可給予更換。
(二) 本府商品 如 採實體店面展售,提供消費者參閱選購,售出商品如有瑕疵,提供修繕或退換貨服務,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 條規定。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