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1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新生兒生育率,鼓勵婦女生育,能讓婦女及嬰兒獲得適當照顧,並增進家庭社會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衛生局。
第3條
申請本補助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達二年以上者。
二、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設籍本縣達二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二年,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第4條
補助金額如下:
一、第一胎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整。
二、第二胎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整。
三、第三胎補助:新臺幣六萬元整。
多胞胎者以該胎次補助金額倍數計算(以現存婚姻關係胎次認定、若無婚姻關係以生育婦女胎次認定)。
第5條
符合本辦法所訂資格之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日算起三個月內,檢附戶籍謄本(證明親子關係)、印章、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申請書(如附件)及其他必要文件向轄區衛生所提出申請。
第6條
父母設籍本縣不同鄉市者,應以新生兒出生登記之轄區衛生所為受理申請機關。
第7條
本辦法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