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澎湖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動澎湖縣 (以下簡稱本縣) 區段徵收業
務,集中運用籌措之經費,加強財務收支管理與督督,特設置澎湖縣區段
徵收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
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地政科為執行單位。
第 3 條
本基金為作業基金。
第 4 條
本基金設立期間,自奉准設立之日起至區段徵收開發完成辦理財務結算之
日止。
第 5 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 本府取得土地處分收入。
二 向省建設基金貸款。
三 向本縣平均地權基金貸款。
四 向金融機構貸款。
五 本基金孳息。
六 政府補助收入。
七 其它收入。
第 6 條
本基金應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並委託該金融機構承辦收支事宜。
第 7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工程費用:包括道路、橋樑、溝渠、地下管道、鄰里公園、廣場、綠
地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材料費、工程管理費及整地費
。
二 地價補償費:包括徵收私有土地之現金補償地價、有償撥用公地地價
及無償撥用公有出租土地補償承租人地價。
三 土地整地費:包括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費、動力或機械設備或
人口搬遷補助費、營業損失補助費、自動拆除獎勵金、加成補償金、
地籍整理費、救濟金及辦理土地整理必要之業務費。
四 貸款利息。
五 其他有關辦理區段徵收案所需經費。
第 8 條
本基金於結算後如有賸餘,依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條規定,全
部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不足由該基金貼補之。
第 9 條
本基金有關年度預算之編製、執行與年度決算之編製,依預算法、會計法
、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另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
定會計制度。
第 10 條
本基金收支情形,應按期編製會計報表分送本府主計室及各有關機關單位
。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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