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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辦理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身心障礙者居住所需,特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及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申請本要點之補助,併同政府其他法令規定之各項補助總額,每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

三、本要點所稱家庭總收入,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及收入計算基準,依社會救助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之購屋貸款利息,係指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配偶因無自有住宅首次購屋所需之貸款利息。

五、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助: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同住扶養者(直系血親或配偶)有清償能力者。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四倍者。
(四)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同住扶養者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
(五)未獲政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者。
(六)所購之房屋座落本縣行政區域內。
(七)申請貸款利息補助者需購買自用住宅未滿五年,並於取得所有權之日起三個月內辦妥金融機構超過七年之長期住宅貸款,尚未全部清償且未曾接受政府相關利息之補助者。

六、本要點之購屋貸款利息補助標準如下:
(一)額度:每戶最高不得逾越當年度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辦法核定之貸款上限。
(二)年限:最長不超過十五年。
(三)計算基準:以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為計算基準,每年一月一日依照當時國民住宅貸款利率機動調整,補助身心障礙者原購屋承貸銀行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之差額。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購屋貸款利息補助:
(一)身心障礙者資格喪失或未親自居住。
(二)身心障礙者遷離本縣行政區域。
(三)身心障礙者進住福利機構。
(四)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
(五)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事。

八、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計點標準表乙份。
(三)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乙份。
(四)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乙份。
(五)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各類所得資料或低收入戶證明及財產歸戶證明乙份。
(六)土地及建物謄本及所有權狀影本各乙份。
(七)申請人本人貸款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八)承貸銀行開立之貸款證明書乙份。
(九)按季開立之領款收據四份。

九、資格審查程序如下:
(一)申請者應備妥第八點規定文件,至戶籍所在地鄉市公所提出申請。由各鄉市公所辦理調查並完成初審,再送本府複審。申請人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欠缺時,應通知鄉市公所轉知申請人,並限期補件,逾期未補件者,視為不合格。
(二)經資格審查結果合格者將通知各鄉市公所轉知申請人,合格者超過預算補助人數時,依澎湖縣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計點標準表積分順序補助,積分相同者,以抽籤方式決定。
(三)首次申請合格者將追溯補助自公所受理申請當月發給,但檢附資料不全且未於通知期限內補齊者,自資料補齊日起發給。往後各年度如仍符合受補助條件,亦應於每年度二月底前重新檢附第八點規定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市公所提出當年度購屋利息補助請領事宜。
(四)本補助款統一於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底按季撥入各申請合格者貸款銀行帳戶。

十、獲本補助之申請者應負責任及相關規定限制:
(一)每位身心障礙者獲准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一生以一次為限。
(二)申請人於貸款期間內死亡,其繼承人符合本要點申請資格者,得向各鄉市公所另行提出申請,如獲核准,在原貸款期間內繼續給予補助。
(三)獲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者於補助期間內將所購置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時,應於移轉登記後二週內主動通知本府及承貸銀行,其因怠於通知而所衍生之不當所得利息應附加利息返還本府。
(四)獲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者,積欠貸款本息達六個月以上時,承貸銀行應通知本府,並停止撥付補助之利息。申請人於承貸銀行對所提供之不動產行使抵押權前,已清償積欠本息者,恢復其利息補助;於承貸銀行行使抵押權後,應將積欠期間所補助之利息返還本府。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