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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辦理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身心障礙者,補助其租賃房屋所需租金,特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及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申請本要點之補助,併同政府其他法令規定之各項補助總額,每月不
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
三、本要點所稱家庭總收入,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及收入計算基準,依社會救助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之房屋租金係指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因無自有住宅而租賃合法房屋居住支付之租金。
前項所稱合法房屋係指領有使用執照之房屋或實施都市計畫前興建完成具有證明之房屋。
第一項所稱之同住扶養者,係指身心障礙者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其配偶之直系血親並與其同住之人。

五、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房屋租金補助:
(一)設籍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領有本縣核(換、補)發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三)現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其範圍包括輔助人員貸款自購住宅利息補助、國民住宅之租金或貸款補助、勞工住宅貸款補助、公教住宅貸款補助及其他相關政府補助。
(四)未獲政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者。
(五)未借住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六)租賃房屋位於本縣行政區域內者。
(七)租賃房屋應有合法房屋證明或使用執照。
(八)租賃雙方不得為直系血親之關係。

六、本要點房屋租金補助標準如下:             
(一)單身家庭:按月每平方公尺補助新台幣六十元,最高補助二十平方公尺,並以租金總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二)二口家庭:按月每平方公尺補助新台幣六十元,最高補助三十平方公尺,並以租金總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三)三口以上家庭:按月每平方公尺補助新台幣六十元,最高補助四十平方公尺,並以租金總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申請補助金額低於規定上限者,核實補助。

七、本府及各鄉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應不定期對於已獲核准補助案進行實地抽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停止租金補助,並應向受補助人追回已溢(冒)領補助之租金,且三年內不再核以本項補助:
(一)身心障礙者資格喪失。
(二)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同住扶養者未親自居住。
(三)身心障礙者進住福利機構。
(四)身心障礙者或其同住扶養者遷離本縣。
(五)租賃有虛偽情事。
(六)喪失第五點所定補助資格者。

八、申請房屋租金補助應檢附下列表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公所提出申請,經公所初審完竣,報本府核定後將結果通知申請人並副知公所。
(一)申請表(如後附件一)。
(二)本縣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計點標準表(如後附件二)。
(三)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之戶口名簿影本乙份或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四)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最近年度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證明暨稅籍資料。
(五)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六)載明租賃房屋實際使用面積之租賃契約書及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七)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四款之資料,申請人未檢附者,由公所統一造冊,分別函請轄區內之國稅局及稅捐稽徵處或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
租賃房屋租金補助受理期間為每年二月底前,如前半年度預算經費仍有賸餘,將另行於八月底前追加受理乙次;受理前均函文各鄉市公所及公佈媒體週知。

九、租賃房屋租金補助期間依租賃契約所載期間核定,毎次核定最長以當年度結束之日為限,如於年度內租賃契約期滿續約,欲繼續接受補助者,應於租賃契約期滿十五日前提具相關資料向公所提出申請,經初審後送本府社會局複查。

十、申請人於房屋租金補助期間內,變更或終止租賃約時,應立即陳報公所轉呈本府社會局,經審核後自變更日或終止日起調整補助額度或停止補助。

十一、租賃房屋租金補助之申請,經審核通過者,追溯自公所受理申請日發給。但檢附資料不全且未於通知期限內補齊者,自資料補齊日起發給。
前項發給日在該月十五日以前者,該月之補助以全月計;在十六日以後者,以半月計。補助款項由本府社會局按季(每年三、六、九、十二月)撥入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內。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十三、本要點奉核可後發布,並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