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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生活博物館遊館證申請管理要點
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生活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促進澎湖在地文化深植民間,喚起大眾對澎湖的重視,並凝聚地方認同感,特訂定此要點。

二、法令依據:澎湖生活博物館門票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三、遊館證分為個人及家庭遊館證,卡片有效期限為期兩年,期限內不限次數入館。

四、實施對象:以個人及家庭為單位,每一單位發遊館證乙張。
(一)個人遊館證:以全票票價*三點五倍計算。
(二)家庭遊館證:以家庭為單位,兩人(含)以上即可申請。費用計算方式為成人人數*全票票價*三倍+學生人數*學生優待票票價*三倍計算。

五、申請辦法:
(一)受理地點:澎湖生活博物館售票口或服務台,電話:○六-九二一○四○五轉分機○○○。
(二)受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1.親洽售票口或服務台辦理─
(1)申辦個人遊館證者攜帶個人一吋照片乙張 (三個月內且可清晰辨認者);申辦家庭遊館證者攜帶全家福照(三乘五)乙張(三個月內照片,人像須大小適中,且可清晰辨認者)。本館亦備有拍照服務,無須另繳工本費。
(2)每位申請者需提供有身分字號及附照片之證件(如身分證、健保卡、駕照等:外籍人士則出示護照或在台居留證)。
(3)辦理家庭遊館證者需出示戶口名簿或相關證明文件。
(4)成人具學生身分者,需出示具有當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或相關證明文件。
(5)檢齊上開資料,於售票口填寫申請表(附件一)並繳交所需費用後,當日即可領證,有效期限自辦理當日起計算。
2. 郵政劃撥─
  (1)至本館售票口或服務台索取或網站上下載申請表,填寫後檢齊上開資料及三個月內清晰可辨認之個人一吋照片乙張(申辦個人遊館證)或全家福照片(三乘五)乙張(申辦家庭遊館證),至郵局劃撥辦理所需費用後,掛號郵寄至八八○五○澎湖縣馬公市新生路三百二十七號,澎湖生活博物館收。
(2)劃撥帳號:○二四○三八○○二八二二台灣銀行澎湖分行戶名: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劃撥金額:證費+郵局手續費(十五元)+限時掛號回郵(三十元)。

六、使用規定
(一)遊館證自發卡日起算兩年內有效,期滿得重新繳費,續辦換證。
(二)遊館證僅限證上成員使用有效,不得轉借他人,如有違規事情,當場沒收之。
(三)至本館參觀時,應出示遊館證以供本館人員驗證,如未帶遊館證者或非遊館證上登記成員,均應依規定購票入館。
(四)售票人員與驗票人員有權請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等,持用人不得拒  
(五)遊館證如有遺失得申請補發。

七、補發作業
(一)申請人遊館證遺失,填具切結書(附件二)及補發申請書後,得申請補發,需繳交手續費五十元。
(二)補發之遊館證以原有效日期為期限。
(三)申請補發之遊館證原證自申請日起失效,若發現原證遭冒用時,立即沒收,並截角作廢。
(四)補發之遊館證需載明為補發,其優惠措施同原遊館證。

八、調整權利:申辦遊館證之費用隨本館各類票價、郵局劃撥手續費、郵資等之調整而調整之。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