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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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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各鄉市衛生所及慢性病防治所門診收費標準
歷史法規:
民國 104 年 08 月 10 日
立法理由:
150811澎湖縣各鄉市衛生所及慢性病防治所門診收費標準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docx
圖表附件:
150811澎湖縣各鄉市衛生所及慢性病防治所門診收費標準附表.docx
150811澎湖縣各鄉市衛生所及慢性病防治所門診收費標準修正條文.docx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縣各鄉市衛生所及慢性病防治所門診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未列表之收費項目,比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機構費用支付標準收費辦理,調整時亦同。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