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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4:3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
民國 90 年 05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或改進工作方法,有具體事蹟者。
(二)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蹟者。
(三)宣導政令,增進民眾瞭解,有具體事蹟者。
(四)辦理各項業務競賽或活動,圓滿達成任務,有特殊表現或成績優良者。
(五)熱心公益,拾金不昧或其他與公務有關之行為,有優良事蹟者。
(六)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者。
(七)拒受餽贈,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八)研提行政革新建言,經參採獲致具體成果者。
(九)辦理行政革新措施,具有優良事蹟者。
(十)奉派參加訓練,其成績在人數之十分之一以內者。但敘獎人數以五人為限。
(十一)連續代理職務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代理期間在二週以上未滿一個月者核予嘉獎一次,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核予嘉獎二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對主辦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異事蹟者。
(二)執行公務負責盡職,或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優異事蹟者。
(三)研究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政策,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審查具有價值而採行者。
(四)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者。
(五)拒收餽贈,足為員工表率或品德操守優異,有優良事蹟者。
(六)對上級交辦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者。
(七)研提行政革新建言,經參採獲致特殊優異成果者。
(八)辦理行政革新措施,具有特殊貢獻者。
(九)連續代理職務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代理期間在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核予記功一次;其六個月以上部分,另再依本標準表規定,重新計算核敘獎勵。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情節輕微者。
(二)言行失檢,有損公務員聲譽,情節輕微者。
(三)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致發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者。
(四)對公物保管不善,損失輕微者。
(五)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輕微者。
(六)不聽長官命令或指揮,情節輕微者。
(七)曠職繼續達四小時,或一年內累積達一日者。
(八)辦理行政革新措施,有逾時程或其他違失情事,情節輕微者。
(九)代替他人不實簽到簽退,經查獲屬實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或因過失貽誤公務者。
(二)處事失當或接受不當餽贈,有損機關聲譽,情節嚴重者。
(三)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致發生不良後果,情節嚴重者。
(四)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嚴重者。
(五)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者。
(六)曠職繼續達一日以上,未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二日以上,未達五日者。
(七)辦理行政革新措施,有逾時程或其他違失情事,情節嚴重者。

五、本表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