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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讀卡系統使用簡要說明
民國 93 年 10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使用方式:
將卡片置於讀卡機右側正前方約五公分距離處,待讀卡機發出聲響顯示身分證號即完成感應,由電腦紀錄每人到、退時間。重複刷卡時,電腦將擷取對當事人最有利之時間。

二、彈性上班時間:
08:00-08:10(07:30起可以刷卡)
13:30-13:40(13:00起可以刷卡)
17:30-17:50(17:30起可以刷卡)

三、請假半天:
(一)上午請假,下午須上班滿四小時後始得下班,並須讀卡下班。
(二)下午請假,上午須上班滿四小時後始得下班,並須讀卡下班,且最慢應於12:30前完成讀卡。

四、請假數小時:上班一小時以上再請假者,須上班滿應上班時數後始得讀卡下班(例如:08:10讀卡上班,請假七小時,須至09:10始得讀卡下班,餘類推)。

五、查詢個人刷卡資料:每日10:00、15:30後至差勤電子表單系統「差勤查詢」-「刷卡資料」查詢。

七、遲到時仍須刷卡,事後再補請假。

八、公出:中間時段之公出(九時至十一時)者不須讀卡到退。公出時段為首尾者,仍須刷到、退。

九、讀卡機自動設定切換進、出之時點如下:
F1(代表到勤)07:30-10:00及13:00-15:00
F2(代表退勤)10:01-12:30及15:31-18:30
非於自動設定時間進出者,請以手動按F1或F2。

十、未依規定時間辦理讀卡到退且未辦理請假手續,以曠職論,並依相關規定議處。

十一、感應卡片,如有遺失、損壞或忘記攜帶時,應於各讀卡時間內親至本處辦理手動輸入到退時間。

十二、磁卡片遺失或保管不當致損壞無法讀卡者,請即時向本處申請補發。

十三、如遇停電或讀卡機損壞等無法正常運作時,統一改以簽到退方式辦理,直至讀卡機恢復正常使用為止。

十四、如有代刷卡情事,本人曠職處理,代刷卡者,第一次申誡,第二次記過壹次。

十五、其餘事項悉依「澎湖縣政府勤惰管理讀卡系統使用須知」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