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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推廣購置節能家電獎勵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四、申請補助案件於當年度補助款之法定預算用罄前, 承辦單位將造冊編號,若全部補助款之法定預算用罄日起,即停止補助。
補助產品:購買冷氣機應附上安裝後照片佐證 (正面一張、產品上貼可清楚辨識型號、序號及種類之商品標示一張 ,共二張),限定自然人以申請二台為限,法人團體機構、公司行號以申請十台為限,電器行代送申請表 每週送件三十台為限。

五、民眾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時,補助金額以購買節能冷氣機之單價金額百分之三十,並以新臺幣三千元為上限。
受補助之產品如為分離式冷氣機 ,其數量按室外臺數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