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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1:5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一百零五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招生注意事項
民國 105 年 03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辦理招生之公立幼兒園
(一)縣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十四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二)鄉(市)立幼兒園:馬公市立幼兒園、湖西鄉立幼兒園、白沙鄉立幼兒 園、西嶼鄉立幼兒園,計有四所。

二、 招生對象
(一)縣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以招收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二)鄉市立幼兒園:以招收當學年度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以年齡分班招收適齡幼兒,各班如有缺額得混齡編班,惟二足歲幼兒班級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

三、招生名額
(一)依各園核定班級總數計算,每班以三十名為限。二足歲幼兒之班級,每班以十六名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
(二)各園扣除原園升班及優先入園減收名額後,其餘名額開放招生登記。

四、招生資格及方式
(一)各園一律採「申請登記」方式辦理,免試入學,不得採用測驗、口試或任何類似考試及審查成績之方式辦理招生。
(二)原園升班: 一百零四學年度已就讀各園之幼兒,可原園升班。
(三) 優先入園
1.優先入園資格
(1)第一順位:不利條件幼兒依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之順序入園。
(2)第二順位:出生本縣未設國幼班之離島且其戶籍從未遷出之幼兒。
(3)第三順位:縣立國民小學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之子女,得優先隨其父或母就讀於所服務縣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保留二名,班級人數十五人以下(含)者保留一名(以四至五足歲幼兒為限)。
2.符合優先入園資格幼兒至設有附設幼兒園之縣立國民小學或其他鄉市立幼兒園辦理登記。如登記超額,依優先順序錄取, 同次序競額時,以抽籤決定錄取與備取順序。
3.經參加優先入園登記未錄取之幼兒,憑優先入園登記卡於各階段招
生登記時間至其他幼兒園登記,各園應優先錄取。
4.優先入園資格及應檢具證件如附表。
5.除優先入園幼童外,其餘一般生,以設籍本縣為優先。
6.第一目之一不利條件幼兒係指經本府核定各該公立幼兒園收托年齡
層範圍內之各年齡層不利條件幼兒皆為優先入園對象。
(四)一般入園
1.各園辦理入園階段規定如下
(1)縣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先招收年滿五足歲幼兒後,倘有缺額再招收四足歲幼兒,四足歲幼兒招生後如仍有缺額,再辦理招生招收三足歲幼兒。
(2)鄉(市)立幼兒園:以年齡分班招收二至五足歲幼兒。
2.入園資格
(1)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以招收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2)辦理入園登記以一次為原則,如第一次申請人數未達核定人數時,可辦理第二次登記入園,至額滿為止。
(3)鄉(市)立幼兒園:招收年滿二至五足歲幼兒。

五、辦理招生流程及內容
(一)組織工作小組:縣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由校長、鄉市立幼兒園由園長擔任召集人,組成招生工作小組,辦理新生招生事宜。
(二)招生公告:內容包括各園核定班級數、招生名額、登記報名日期、時間、
方式、地點、新生入園資格、優先入園資格、申請期限、應繳證件、抽
籤日期時間、公告日期、報到及註冊日期。
(三)優先入園之審核:
1.各園對入園資格應自行負責詳予審核,並依幼兒入園申請卡(附件一)確實繕造登記名冊(附件二),並將優先入園人數統計表(附件三)於抽籤日期前一日下午四時公布於抽籤場所。
2.各校(園)編制內教職員工以幼兒園登記報名日期前仍在職者為準。
3.各園辦理優先入園應查驗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所出具有效期限內相關資料。
(四)不原園升班之幼兒,若至其他幼兒園就讀,需重新登記,並參加抽籤。
(五)招生時間表
1.登記報名日期時間:一百零五年五月七日(星期六),上午八時至下午三時三十分,逾時不受理並喪失優先入園資格。
2.抽籤日期時間: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六),上午十時起。
3.各園於申請日期前,應設置申請處及申請場所,並應考慮申請人數之多寡及秩序之維持。
4.已錄取之幼兒未於規定時間內報到,視同放棄錄取。
5.各申請登記時應查驗戶口名簿正本,各園工作人員應確實核對登記卡所填之資料是否與戶口名簿(外僑或華僑幼兒出示護照與居留證正本,父或母一方原屬國為外國籍之年滿五足歲幼兒登記應查驗戶籍謄本正本)內所載完全相符,並審查其入學資格。
6.登記及抽籤地點:至各幼兒園辦理。
(六)公告、造冊及通知
1.公告日期:抽籤後一週內由園所自行公告。
2.抽籤唱號後隨即將錄取及備取號碼、姓名公告於各園適當場所並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3.各園應依次繕造錄取名冊(附件四),名冊由各園收存備查。
4.抽籤後應通知家長辦理報到。
(七)報到錄取之幼兒如未依規定時間報到,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八)註冊:註冊費用應依規定時限繳交。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園辦理招生完竣,登記卡、籤卡、錄取名冊應妥為保存一年。
(二)各園辦理招生事宜,由校(園)長全程督導參與。
(三) 各項招生作業,如違反規定、審查不實情事,違法失職者予以懲處。
(四)家長如偽造或出具不實之證件者,取消其錄取資格。
(五)家長因故放棄入園資格者,應填具切結書(附件五)。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