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縮短城鄉差距,提昇全縣教育水準及鼓勵設籍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就讀大專院校之學生,獎助其助學金,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申請人於申請截止日前設籍本縣連續滿三年以上且就 讀大專院校者,均得提出申請。但就讀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軍警學校、各類進修學分班、研究所及未經政府核准立案學校者,不予獎助。
前項申請次數依申請人就讀單一學程之修業期限予以獎助。
第 3 條
每人每學年度助學金新臺幣一萬元整。
第 4 條
申請時間及應備之文件: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度第一學期九月十六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符合申請資格者,得於申請期限內,備妥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助學金申請表及領款收據(如附件一) 。
(二)申請人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有效之新式戶口名簿(含記事)、電子戶籍謄本(含記事)或遷徙紀錄證明書。
(三)申請人當學年度第一學期在學證明、註冊費繳納收據或已蓋有註冊章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五)繳回同意書(如附件二) 。
逾申請期間未申請者,不得請領本獎助金。
申請人所附第一項第二款文件欠缺者,應於收受本府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獎助。
第 5 條
申請時間結束後,由本府教育處依申請人所附文件進行資格審查作業。
符合獎助資格者,由本府教育處彙整申請人相關文件進行後續助學金撥款事宜。
不符獎助資格者,由本府教育處函復申請人。
第 6 條
本府教育處彙整符合獎助資格之申請人相關文件後,辦理助學金撥款事宜並逕付申請人帳戶。
第 7 條
申請人如有申領不實者,本府應向其追回已溢領之助學金。
第 8 條
本辦法經費來源為捐贈收入及由本府年度預算支應。
第 9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日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