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澎湖縣農漁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澎湖縣水產程苗繁殖場 (以下簡稱本場) ,隸屬於澎湖縣農漁局,受澎湖
縣農漁局指揮、監督,掌理本縣繁殖及養殖漁業發展事項。
第 3 條
本場置場長一人,承局長之命,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辦理種苗放流、發展栽培漁業事項。
二 關於本場內公共設施之維護、管理事項。
三 關於海藻種苗培育計畫之執行事項。
四 關於魚貝介類種苗生產計畫之執行事項。
五 關於魚貝介類種苗放流計畫之執行事項。
六 關於種魚、種貝之養成及管理事項。
七 其他有關繁殖及養殖漁業之輔導、管理及服務事項。
第 5 條
本場置技士、技佐。
第 6 條
本場會計、人事業務由澎湖縣農漁局派員兼辦。
第 7 條
本規程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
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場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技士代行之。場長辭職,依公務人員相
關法令辦理。
第 9 條
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場訂定,報澎湖縣農漁局備查。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