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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水產種苗繁殖場組織規程
民國 89 年 02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澎湖縣農漁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澎湖縣水產程苗繁殖場 (以下簡稱本場) ,隸屬於澎湖縣農漁局,受澎湖
縣農漁局指揮、監督,掌理本縣繁殖及養殖漁業發展事項。



第 3 條
本場置場長一人,承局長之命,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辦理種苗放流、發展栽培漁業事項。
二  關於本場內公共設施之維護、管理事項。
三  關於海藻種苗培育計畫之執行事項。
四  關於魚貝介類種苗生產計畫之執行事項。
五  關於魚貝介類種苗放流計畫之執行事項。
六  關於種魚、種貝之養成及管理事項。
七  其他有關繁殖及養殖漁業之輔導、管理及服務事項。



第 5 條
本場置技士、技佐。



第 6 條
本場會計、人事業務由澎湖縣農漁局派員兼辦。



第 7 條
本規程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
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場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技士代行之。場長辭職,依公務人員相
關法令辦理。



第 9 條
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場訂定,報澎湖縣農漁局備查。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