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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獎勵廉潔楷模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激發員工廉潔自持、知法守法,樹立廉潔楷模,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含各鄉市公所)員工並包括約聘、約僱及臨時人員。

三、於遴選前一年度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遴選為廉潔楷模:
(一)對於主管或監督之業務,具有拒絕請託關說、拒受賄賂、餽贈、邀宴或其他不正利益等情事,並簽報機關首長核閱後經政風單位登錄有案。
(二)主動提供資料而偵破貪污、瀆職案件,對於維護本府廉能政風具有重大貢獻。
(三)舉發偽(變)造各類與民眾權益有關之證明文書,對於提昇本府信譽及維護民眾權益具有重大貢獻。
(四)從事端正政風防制貪污業務研究發展,有重大創見且有具體事實或報上級核定有案。
(五)執行業務防弊廉能措施或採購案件,採取具體措施或提供意見,有助防止貪污舞弊或節省公帑,具有績效或貢獻。
(六)勤求民隱,發掘民瘼,研提政風相關改進措施,解決民困民怨,有具體事績。
(七)其他有關對於維護本府廉能政風,具有特殊貢獻或有關善行,足以鼓舞人心,有助於改善政治風氣。

四、有下列情形者,不予獎勵:
(一)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接受廉能表揚者。但有特殊重大事蹟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三)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者。
(四)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者。
(五)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正在司法機關調查、偵辦、審理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者。

五、作業流程:
(一)本府各處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應於每年2月底前,遴選符合獎勵條件之績優人員1至2人,填具廉潔楷模推薦表(如附件)一式二份,並由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具名保荐,函送本府政風處彙辦。
(二)由本府政風處承辦秘書業務,就所報廉政優良事蹟辦理初審。
(三)由本府秘書長、行政處處長、人事處處長、主計處處長暨政風處處長組成審查小組,並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就初審結果辦理複審,每年度以擇優評定10名為原則。
(四)複審結果經提本府廉政會報審議通過後,簽陳  縣長核定,於本府縣務會議或適當場合予以表揚,頒發商品禮券3,000元暨獎狀乙幀。

六、本府各處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遴報之人員,於選拔期間發現所推薦之廉潔公務人員有違法不當情事,應即通知本府政風處停止辦理。
本府於得知獲選人員有貪瀆不法情事並經刑事判決確定時,得撤銷其資格並追繳其獎金及獎狀。

七、本要點所需獎勵經費,由本府政風業務-政風預防-業務費編列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