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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4:3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安全警衛派遣及執勤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2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維護警衛對象之安全,加強安全警衛人員之督導考核,確立安全警衛人員派遣作業,特定訂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內政部警政署訂頒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安全警衛派遣對象:
(一)縣長。
(二)縣議會議長。
(三)立法委員。
(四)特定人士:
  1.依行政程序申請安全警衛之特定人士。
  2.候選人於選舉期間申請安全警衛。

三、安全警衛派遣方式:
(一)縣長、縣議會議長人身安全保護及其寓所安全警衛,由本局規劃派遣。
(二)立法委員及特定人士如有安全顧慮,得視狀況需要,以書面向本局申請安全警衛之派遣。
(三)候選人於選舉期間申請安全警衛,基於選舉期間之安全考量,並參酌實際危安狀況,臨時調派適當警力,以維護其安全,惟選舉結束後,所派警力應即撤離,如仍有安全顧慮,再循行政程序申請,並依其所檢附相關具體危安情資,審核有無賡續派遣之必要。
(四)立法委員及特定人士安全警衛派遣員額以一員為原則;其因特殊具體危安狀況,依相關具體危安情資(如報案紀錄、情資蒐報資料),審認有安全維護之必要時,得再增派一員。
(五)安全警衛服勤方式,依據本局各相關規定辦理並視實際危安狀況需求領用妥適裝備服勤。

四、安全警衛派遣期限:
(一)縣長、縣議會議長卸任後,安全警衛應全部撤離。
(二)特定人士申請以三個月為一期,如安全顧慮未消失,得由本局重新檢討派遣其安全警衛。

五、安全警衛之遴選條件:
(一)遴選安全警衛人員以巡佐(小隊長、警務佐或偵查佐)職務以下人員為原則;經本局資格遴選後,無以上職務適當人員,得以巡官職務人員擔服之。安全警衛對象為女性者,其安全警衛人員,以女性擔任為原則。 
(二)最近五年內未因品操受記過以上處分及最近三年內未因工作受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經懲戒處分者。
(三)無重大違法、違紀未結案件者。
(四)最近三年考核依內政部警政署函頒「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規定」,平時考核評定均列「C等級」以上者,或年終考核非評列為「考核欠佳」事由者。
(五)遇有安全警衛保護申請案件,應召集相關刑事、督察、人事、保防、保安等業務單位針對保護事由及實際危安狀況加以審核。

六、安全警衛執勤應注意事項:
(一)各單位派遣安全警衛人員時,應由單位主管(分局長或【大】隊長)作任務提示,並將行動電話及緊急聯絡電話登錄於單位駐地及所屬勤務指揮中心,以便緊急聯絡。
(二)安全警衛人員,應依規定於原派遣單位出入登記簿內簽出(退)勤,並填寫工作紀錄。領用槍枝、無線電等裝備,應於每日勤務結束後繳回,並恪遵勤務紀律及各相關規定。
(三)安全警衛人員應以保護警衛對象安全為主要任務,非屬勤務範圍事項,不得干涉,以維持行政中立與執勤紀律。
(四)警衛對象有安全顧慮預警時,應即時向所屬單位及勤務指揮中心報告,俾利及時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暴力攻擊危害時,應即排除該危害,保護警衛對象迅速脫離,並即時報告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請求支援。
(五)安全警衛勤務執勤地點以本轄為原則;但遇有離開轄區執行勤務時,應比照越區辦案方式辦理通報,如無法親自辦理時,由建制單位或勤務指揮中心代為辦理。
(六)業務單位應每年對安全警衛人員及各分局直屬隊儲備人員進行任務講習、訓練,安全警衛人員另應參加本局舉辦之各項訓練、講習、測驗,如無法參加者應由所屬單位循行政系統報准。
(七)安全警衛人員因執勤所需著便服時,服裝儀容務求端莊、樸實並與警衛對象風格及場所相符;執行時應隨時注意自身安全。

七、安全警衛之督導獎懲:
(一)派遣安全警衛或指定之單位主官(管),應負責督導考核安全警衛人員簽到、退等情形,並確實管理每日領用、繳回槍彈等應勤裝備及領用狀況,加以清點查記,以明責任。
(二)各級督導人員應將安全警衛勤務列為督考重點,並深入督導,如發現不適任行為應即協調更換,並注意任務銜接,以維護警衛對象之安全。
(三)安全警衛人員依規定辦理定期考核,經考核優良者,得予以續任,惟考核不佳者,隨時檢討調整。
(四)安全警衛之獎懲除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辦理外,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1.定期獎勵:半年內無勤務缺失者,每半年定期敘獎乙次。
   2.專案獎勵:選舉期間、天然災變、大型活動、保護警衛對象有具體事蹟,專案簽核從優敘獎。
(五)本局安全警衛人員之管考方式,以集中管理為主,分散管理為輔。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