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所屬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敘薪基準一覽表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澎湖縣政府府人力字第10514015822號令訂定 |
學歷及資格 |
薪點 |
博士畢業 |
具大學校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博士學位者 |
330 |
碩士畢業 |
具大學校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碩士學位者 |
245 |
大 學 畢 業 |
依師資培育法之規定,於大學校院畢業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經初檢、教育實習、複檢程序(或經教育實習半年並經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 |
190 |
師資培育法施行前,以登記方式取得教師證 |
1.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各學系結業者 |
180 |
2.師範大學夜間部畢業者 |
3.大學教育系教育學院各學系畢業者 |
師資培育法公布(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前已修習或修畢教育專業科目之一般大學校院畢業生,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 |
180 |
師資培育法公布(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後入學之師範校院畢業生(含大學校院畢業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 |
180 |
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者(未修習教育專業科目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 |
170 |
1.師範大學附設二年制專修科畢業者
2.高中畢業後,自修業二年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
3.高中畢業後,自於修業三年之專科學校畢業者
4.國中(初中)畢業後,自修業五年之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 |
160 |
1.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自修業二年之專科學校畢業者
2.國民中學(初中)畢業後,自修業五年之專科學校畢業者 |
150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畢業者 |
120 |
備註:
一、代理教師不得採計職前年資按年提敘。
二、代理教師未具代理教育階段科別之合格資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費按八成支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