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澎湖縣農漁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澎湖縣農漁局,依法辦理本
縣動物防疫與衛生管理業務。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由領有獸醫師證書者擔任,承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各股,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動物防疫股:掌理動物之傳染病防疫及研究、衛生保健及一般疾病之
防治及研究、流行病學研究調查及處理、動物健康證明書、畜牧場廢
水及水產養殖場水質之輔導、配合辦理輸入動物追蹤檢疫及其他有關
防疫事項。
二、獸醫行政股:獸醫公共衛生之管理、動物用藥品之管理、上市前畜禽
藥物殘留之防範、獸醫師管理及訓練、養畜戶動物衛生防疫輔導、寵
物管理及動物收容處所之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聯繫協調。
第 5 條
本所置股長、技士及技佐。
前項股長、技士、技佐均由領有獸醫師(佐)證書者擔任,股長由技士兼
任。
第 6 條
本所會計、歲計及統計業務,由本所派員兼辦。
第 7 條
本所人事管理業務,由本所派員兼辦。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股長代行。
所長辭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第 10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澎湖縣農漁局備查。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