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新生兒生育率,鼓勵婦女生育,能讓婦女及嬰兒獲得適當照顧,並增進家庭社會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衛生局。
第 3 條
申請本補助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父或母)應設籍本縣達二年以上者。
二、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設籍本縣達二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二年,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第 4 條
補助金額如下:
一、第一胎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整。
二、第二胎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整。
三、第三胎以上補助:新臺幣七萬元整。
多胞胎者以該胎次補助金額倍數計算。
第 5 條
前條胎次認定如下:
一、養子女不予補助。
二、再婚者之生產胎次,自新婚姻開始,重行計算。
三、離婚後之非婚生子女從新計算。
第 6 條
符合本辦法所訂資格之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日算起三個月內,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需含詳細記事)、印章、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申請書(如附件)及其他必要文件向轄區衛生所提出申請。
第 7 條
父母設籍本縣不同鄉市者,應以新生兒出生登記之轄區衛生所為受理申請機關。
第 8 條
本辦法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