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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待納庫款及應收歲入(保留)款註銷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使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熟悉待納庫款(押金、材料)及應收歲入(保留)款等各類應納庫款註銷手續,提昇本府財務管理效率,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對其經管之各項債權,應積極收繳,不得積壓延誤。如因特殊情形,經查明確有註銷之必要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因公司解散、停業或當事人行方不明致無法收訖政府各類債權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經主管機關函轉審計機關核定,並副知本府主計處後,據以辦理註銷。
(二)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執行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如因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處分單開立錯誤或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等機關撤銷原處分者,可依權責機關之相關核定文件辦理註銷。
(三)
1.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依法取得債權憑證時,應依本府財政處設計之統一格式(如附件)列冊管理,並通報本府財政處及主計處列帳處理,納入追索範圍並至少每三個月定期清理。
2.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於取得債權憑證時,應檢同有關證件,以逐案或彙案方式,報經主管機關轉審計機關核定,並副知本府主計處後,據以註銷帳列相關科目,同時在會計報告上應以附註方式表達,債權憑證不論金額多寡,每案概以一元計列。
(四)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受委託執行各項工程產生之代辦工程服務收入預算與實際結算差異數,可依實際執行狀況簽會本府財政處、主計處呈核後,始可自行辦理註銷。
(五)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在當年度發現帳載錯誤者,可自行辦理註銷;在以後年度始發現錯誤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經主管機關轉審計機關核定,並副知本府主計處後,據以辦理註銷。
(六)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屆滿五年尚無法收繳之應收歲入款,已依法取得債權憑證者,應依本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項辦理;尚未取得債權憑證者,應依本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八項辦理。審計單位修正增列之應收歲入保留款,已屆滿五年尚未執行而有註銷之必要者,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應檢同有關證件,報經主管機關函轉審計單位核定,並副知本府主計處後,各機關得據以辦理註銷。   
(七)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依法取得之債權憑證,應依其適用之民法或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規妥善管理,如屆滿法定收繳期限而有辦理註銷之必要時,應檢同有關證件,報經主管機關查核其管理及催繳程序確屬妥適後,函轉審計機關核定,並副知本府主計處後據以辦理註銷。
(八)若因其他特殊情形,無法依照前述規定辦理註銷者,應依照審計法第五十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並副知本府主計處。

三、本要點經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