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為民服務中心)志工人員服務要點
民國 102 年 03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府為發揮親民、便民之精神與作為,落實為民服務工作,並為提昇志願工作人員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志工人員,係指經本府甄選合格,志願協助本府(為民服務中心)辦理指定工作者。

三、志工服務項目及工作時間:
(一)工作內容:
1.引導民眾申辦案件。
2.協助接待民眾及奉茶。
3.協助身心障礙者、老弱婦孺服務。
4.其他服務性事項。
(二)工作時間:每日上班時間上午八時十分至十二時及下午一時四十分至五時二十分。

四、工作管理:
(一)依輪值表服勤,每月輪值表排定後若因故無法值勤時,應事先告知本府(為民服務中心),俾利協調代理人員。
(二)服務時應注意事項:
1.執行服務項目內容。
2.服務時儀容整潔。
3.按時簽到簽退並填寫工作日誌簿。
4.配戴志工人員識別證。(於離職時繳回)
5.穿著志工人員之背心。

五、智能訓練:志工人員應業務需要辦理職前及在職訓練並參與本府舉辦之相關會議,不得無故缺席。

六、志工福利:
(一)志願服務工作為無給職,核發每人每日輪值一次服務交通費一百元,每月出席會議訓練交通費一百元,並為每人投保意外險一百萬元。
(二)志工每年接受考核一次,考核合格者予以續聘,因特殊事故需長期請假,應申請暫停服務,以三個月為限,並得延長一次。
(三)志工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予以公開表揚或酌贈禮品。

七、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品行不端、行為不檢,情節重大者。
(二)工作過失,情節重大者。
(三)無故未到服務連續超過三個月以上者。
(四)因個人因素主動提出申請者。
(五)在公共場所推銷產品。

八、志工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不予續聘:
(一)全年出勤服務未達九十六小時者。
(二)全年出席在職訓練未達四分之一者。
(三)未填寫工作紀錄經催告無效者。
(四)暫停服務期間達六個月以上者。
(五)其他不適任工作者。

九、志工績優之表揚:
(一)服務時數達二四0小時且表現優良者,得於本府舉辦之相關會議公開揚。
(二)服務事蹟優良者,推薦參加各項表揚。

十、本服務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