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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1:4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公開甄選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4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為落實公平、公正、公開之用人制度,以作為聘僱用約聘、約僱人員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約聘、約僱人員,係指依下列規定進用之人員:
(一)約聘人員:係指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聘用職務代理之人員。
(二)約僱人員:係指依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僱用職務代理之人員。

三、經本府核定年度聘、僱用計畫列管有案或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聘僱約聘、約僱人員,應依本要點辦理公開甄選。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辦理甄選,逕行遴用:
(一)中央補助經費並訂有相關人員聘僱用程序者。
(二)現職人員或年度已聘僱用並於次年度續聘、僱者。
(三)已依本要點辦理甄選二次,甄選結果無人報名或無適當人選。
(四)聘、僱用期間六個月以下者。
(五)職缺工作性質需具備特殊專業或有其他特殊情形,機關(單位)已訂定進用之評比與甄選規定,經機關首長核准自行辦理聘僱用者。
(六)學校僅置護士或護理師一人者。
(七)用人單位遴選曾任本府或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滿六個月或臨時人員滿一年具聘(僱)用資格且無不良紀錄,經簽陳機關首長核准者。

四、依本要點參加甄選之人員,應具下列資格:
(一)約聘人員:具有「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所規定之專門知能條件。
(二)約僱人員:具有「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所規定之知能條件。

五、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甄選資格者,得參加甄選。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九)年齡屆滿六十五歲。

六、依本要點辦理之公開甄選,其進用程序如下:
(一)用人單位簽會人事及主計等相關單位,敘明工作內容、僱用期間、報酬薪點、經費來源,僱用條件,經縣長或授權之機關首長同意。
(二)由用人單位於機關(單位)網站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公告三日以上,其公告當日不計入,公告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公告末日;公告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三)用人單位於公告後組成三至五人甄選小組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以筆試、面試或兩試併行之方式甄選人員,並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三名中圈選聘僱用之;如聘僱用二人以上時,就聘僱用人數之二倍中圈選聘僱用之。
(四)公開甄選約聘僱人員通報表、報名表、報名委託書、面試評分表、面評分總表及報名切結書,如附件一至六。
(五)經獲錄取人員,由本府用人單位將簽陳影本移至本府人事處核發僱用通知書,再由用人單位通知新聘(僱)人員至本府人事處報到;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參照本府作業流程或依實際需要規定通知程序。

七、依本要點辦理之公開甄選,除正取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倍,並依序遞補原公開徵選職缺或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未獲遴用者,即喪失甄試錄取候用資格。
前項候補之名額及期間,應同時於第六點第二款公告內載明。

八、依本要點錄取之人員,於受聘、僱用後,其權利、義務應依契約(附件七)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