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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3:4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特殊教育輔導團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02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特殊教育之教學及輔導,以提高特殊教育學生學習成效,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四條訂定本要點。
二、澎湖縣特殊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本團)之組織及工作職掌:
(一)置召集人一名:綜理本組業務,由教育處處長兼任。
(二)置副召集人一名:襄助綜理本組業務,由教育處副處長兼任。
(三)置總幹事一名:規劃特殊教育輔導工作,由業務科科長兼任。
(四)置執行秘書一名:負責推動特殊教育輔導工作,由業務科承辦人員兼任。
(五)置督導二名:督導特殊教育工作,由教育處督學兼任。
(六)置輔導員組長一名、組員三至七名:協助執行特殊教育輔導事宜,聘任各級學校特殊教育在職教師。
(七)置榮譽輔導員若干名:提供特殊教育事務之諮詢、指導及協助輔導事宜,由教育處就縣內外具有特殊教育背景及服務熱忱之學者、專家、退休人員等敦聘之。
本團成員聘期二年,服務成效優良者得續聘之。
三、本團之任務:
(一)協助學校規劃各項特殊教育工作及提供辦理方式之建議。
(二)協助彙整及分享優良教材、教具。
(三)協助輔導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
(四)協助審查特殊教育課程計畫。
(五)協助輔導嚴重情緒行為之個案或提供相關諮詢。
(六)協助辦理特殊教育宣導、研習、經驗分享或教學演示等。
(七)協助特殊教育定期及不定期訪視輔導。
(八)協助辦理特殊教育評鑑、追蹤輔導等事宜。
四、本團之工作實施期程:
(一)以二學年度為實施期程,訂定輔導工作計畫。
(二)訂定甄選簡章,辦理輔導員甄選事宜。
(三)依計畫期程執行輔導工作。
(四)每學年度召開二次工作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團設置專用空間及所需設備,團址設於本縣特教綜合館。
六、本團成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機關人員執行任務期間出席會議、參與訪視輔導等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差旅費。
七、本團成員依輔導工作計畫執行輔導團業務,由所屬服務學校給予公假;並得比照國教輔導團每週酌減課三至六節,所遺節數得以超鐘點或代課方式處理。
八、本團成員之權利義務:
(一)優先參加教師成長團體或研習進修。
(二)表現優良者每學年度依本縣中小學教職員一般獎案件實施要點規定予以敘獎。
(三)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或主任甄選時,其服務年資得以列入特殊加分。
九、執行本團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