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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2:3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圖書館視聽室管理要點
民國 101 年 05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室開放時間:每週六及週日上午9至12時、下午2至5時。

二、讀者憑本縣公共圖書館借閱證即可進入本室使用相關設備。〈無借閱證者請向本館一樓櫃檯辦理〉

三、本室館藏之視聽資料僅供室內借閱,概不外借,亦不對外拷貝。學校等教育單位為推廣教學之用,借閱教學影片規則另訂之。

四、本室設置電腦主機及螢幕等相關設備,非經櫃檯登記,不得使用。軟體使用僅以館藏為限,禁止使用館藏以外之視聽資料及不明軟體。為保護智慧財產權,本室存置之軟體亦嚴禁拷貝攜出使用。

五、使用順序以先至服務台登記者為優先,強佔座位者無效。人多且有候補者時,每人每次(或每部機器)限借一件視聽資料,並不得臨時更換。網路使用每人40分鐘、上午及下午各使用一次為限。

六、使用本室視聽器材,請務必善加愛護,非經允許不可擅自拆卸、搬動、更
換機件及安裝軟體,並按機器之使用說明操作,或通知館員指導。

七、網路使用者如需列印,依「澎湖縣圖書館影印費收費標準」,每頁(A4)收費2元。

八、網路使用依「澎湖縣圖書館網路查詢站使用規則」所訂,不得使用即時通、BBS、e-mail、聊天室、電玩、色情網站、下載檔案及竄改機內設定,不遵守規定者,館員得禁止其使用。

九、每日閉館前半小時,停止任何視聽資料借閱手續。

十、損害本室各項設施及視聽資料者,除照價賠償外,並暫停或註銷其借閱資格。

十一、本室歡迎讀者自備耳機使用各項設備。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