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於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幼兒園、本縣內鄉(市)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公立幼兒園)之園長,及設立於本縣之各級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附設幼兒園)之主任。但不包括本法施行前之公立托兒所於依本法改制為幼兒園後,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由原所長轉換並取得資格之園長,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相關法令於原機構任用者。
第3條
為辦理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設立園長遴選小組(以下簡稱遴選小組):
一、本縣縣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由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立。
二、本縣鄉(市)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由鄉(市)公所設立。
遴選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三人,分別由本府、鄉(市)公所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本府或本縣鄉(市)公所代表。
二、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學者專家代表。
三、園(校)長代表。
四、公立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代表。
五、公立幼兒園家長代表。
遴選小組任一性別之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之任期為一年,且均為無給職。
委員因故出缺時,由本府或本縣鄉(市)公所另聘原類別代表人員遞補之;其聘期至該任任期屆滿為止。
第4條
遴選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考評結果及其相關事項之審議。
二、公立幼兒園園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延任、改任事項之審議。
三、現職公立幼兒園園長參加出缺幼兒園園長遴選事項之審議。
四、前二款以外出缺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之審議事項。
第5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並得視需要不定期召開遴選小組會議;規定如下:
一、本縣縣立幼兒園園長遴選小組,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召集人。
二、鄉(市)立幼兒園園長遴選小組,由鄉(市)長擔任召集人或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之。
遴選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6條
遴選委員參與公立園長遴選工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應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及獨立自主之精神進行遴選。
二、不得接受園長候選人、或其他人員為園長候選人辦理之邀宴、饋贈、請託、關說等相關活動。
三、關於案件審議、決議、會議程序、內容及園長人選,應確實保密,並遵守行政程序法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委員與園長候選人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或為其實習輔導教師者,應自行迴避。
四、對於匿名指控事項不得提遴選小組討論審議。
違反前項義務之委員經查證屬實者,由遴選小組會議議決後報本府或鄉(市)公所解聘之。行政人員經查證屬實者,追究其行政責任。
本縣鄉(市)立幼兒園之園長遴選,得由鄉(市)公所函報本府同意後,併同本府聯合辦理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
第7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身心健康,品德優良之現職公立幼兒園教師,其具備本法所定幼兒園園長資格者,得參加本縣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作業。
前項人員有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情事者,不得參加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因故意隱匿或重大過失而不知,於遴選聘任後始發現者,應撤銷其聘任資格。
第8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候選人之規範如下:
一、不得自行舉辦說明會、從事競選活動、拉票、委請他人拉票或其他問卷調查。
二、不得對其他候選人作匿名指控或發表不當言論。
三、不得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9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聘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縣縣立幼兒園園長,由本府依遴選小組遴選結果,由縣長聘任。
二、鄉(市)立幼兒園園長,由鄉(市)公所依遴選小組遴選結果,由鄉(市)長聘任,並函報本府備查。
第10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任期一任為四年,於同一幼兒園得連任一次。
公立幼兒園園長應在園長第一任任期屆滿二個月前,向本府、本縣鄉(市)公所提出連任申請,由遴選小組視其辦園績效、連任意願及其他實際情況,決定其應否連任,經遴選小組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報請本府、本縣鄉(市)公所聘任;未經同意者,應列為園長出缺幼兒園,並辦理園長遴選事宜。
公立幼兒園園長於學期中起任者,以學年為單位計算任期,計算至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為準,未滿一年之年資,以一年計。
第11條
本辦法施行前之公立專設幼稚園於依本法改制為幼兒園後,其原任園長得於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在原園繼續任職四年。四年期滿依規定參加遴選。
第12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自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於任期屆滿當年度依規定截止日期前,提出園務發展計畫,經遴選小組審議通過後,報本府、本縣鄉(市)公所核准後,延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
公立幼兒園園長於任期中因故無法任職時,由本府或本縣鄉(市)公所依規定辦理園長遴選事宜或指派適當人員代理至當學年結束。
任期屆滿無意續任或未獲遴聘之公立幼兒園園長,如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一情事者,得留任原幼兒園擔任教師,本縣縣立幼兒園或與本府聯合辦理園長遴選之鄉鎮市立幼兒園,得由本府協助優先介聘至本縣其他公立幼兒園擔任教師,且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之限制。
第13條
附設幼兒園專任(兼任)主任之任期,以一年為一任。
專任(兼任)主任各年度績效考評優良者,得連任。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